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亳政办秘〔2015〕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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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
亳州市市级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构建项目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收费监管体系,切实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收费、保证金(抵押金)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应当公开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征收时开具规定的票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第五条市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规定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执行;公开涉企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目录管理。
行政审批前置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对放开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实行竞价,确保收费标准降低。
第六条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执收单位不得超出涉企收费清单范围、标准收取保证金(抵押金);保证金(抵押金)应当存入国家规定的资金账户;应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抵押金)。
第七条涉企收费清单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法制办根据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内容;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收费清单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市直机关工委将市直各有关部门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机关效能考核。
第十条市监察局要加大对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执行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力度;对违规收费以及监管工作失责的,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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