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亳政办〔2009〕49号
颁布日期:2009-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亳政办〔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申请登记原则;

(二)依法确权原则;

(三)沿用性原则;

(四)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来源合法的原则。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工作重点是:

(一)以第一次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结束的时间为基点,对基点以后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基点以前漏登的集体土地,依法予以登记。

(二)对权属、界址、土地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已经登记颁证但没有变化的,不再重新登记发证。

(三)对存在争议的集体土地进行调解和确权,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

三、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依法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应提供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地籍调查。地籍调查工作由各乡、镇(办事处)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所负责实施。要对集体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认真核实,对存在纠纷的集体土地要做好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三)权属审核。土地登记人员要逐宗审核土地权属、面积、地类、用途等情况。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四)登记发证。经批准后,土地登记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颁发土地证书。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11月4日—15日)。

1。组织发动。各县、区政府召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动员会,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在辖区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加强培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技术规程,并做好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3。广泛宣传。各县、区政府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试点阶段(2009年11月16日—30日)。

各县、区政府选择2—3个行政村进行试点,摸索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方法和经验。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

各县、区政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09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6月底前完成宅基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11月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

2010年11月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自查验收工作,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初市政府将对全市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初验,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省政府检查验收后,市政府将召开专门会议,总结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经验,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亳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实行季调度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扎实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将成员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亳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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