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巢政〔2014〕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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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4日巢湖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3日
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规范办理程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市“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由办公室或相关工委根据记录和录音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在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办公室送达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当面交办,提出办理的要求,研究落实的措施。
第五条“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制定方案,改进工作,一般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报告。报告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答复,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审议意见承办机关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督促承办机关按照规定时限反馈审议意见处理的结果。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后,再提交主任会议,并将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机关必须重新研究处理,并向常委会会议重新报告。重新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再次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可按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办理。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作出决定、决议。
“一府两院”应当在决定、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督查,也可以委托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督查。
第十条审议意见以及处理情况报告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同时在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提出的意见,以及主任会议讨论有关重要事项提出的意见,需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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