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巢政办〔2013〕144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9 | 失效日期:2015-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继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工作,经2013年12月7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延期执行《关于<印发巢湖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巢政办[2012]173号)文件,现予重新印发,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19日
巢湖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最低价款标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规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将巢湖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规定如下: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和安置补助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土地报批等相关费用。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巢湖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为65万元/亩,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为50万元/亩。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府投资的道路、绿化、自来水增压站、污水泵站、幼儿园用地等)除外。
三、市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取得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市政府批准。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划拨供应土地手续时收取,并全额上缴市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严格管理。
四、如划拨土地的征地补偿等相关成本费用超过最低标准的,应按实际成本收取价款。
五、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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