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巢政〔2012〕121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已经2012年6月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九日
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巢政[2012]1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50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实际使用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予以一次补助。
二、临时安置费
(一)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根据土地级别确定临时安置费标准。在18个月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一类区域9元/平方米,二类区域8元/平方米,三类区域7元/平方米,四、五类区域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足60m2补足60m2计算;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在30个月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1、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偿:1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偿:7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附属物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涉及的附属物和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参照以下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四、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各类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1:
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单位
备注
有线电视
110
元/户
宽带
160
元/户
固定电话
168
元/户
空调
窗式
100
元/台
拆装费
分体式
160
元/台
柜式
200
元/台
热水器
太阳能
300
元/台
拆装费
电能
100
元/台
燃气
80
元/台
室外
地坪
水泥(厚25cm以上)
45
元/M2
水泥(厚10cm-25cm)
30
元/M2
水泥(厚10cm以下)
15
元/M2
砖石
10
元/M2
围墙
土、篱笆
10
元/M2
砖
50
元/M2
石(干砌)
90
元/M3
石(浆砌)
120
元/M3
铸铁
75
元/M2
栏杆
木制、砖
40
元/M2
不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围护
钢(铁)制
80
元/M2
不锈钢
120
元/M2
雨棚
自制
40
元/M2
定制、浇筑
80
元/M2
防盗
门窗
防盗门
高档(单开)
600
元/扇
钢筋、钢管
160
元/M2
防盗窗
钢制
30
元/M2
不锈钢
50
元/M2
厨卫
设施
单灶
150
元/个
双灶
300
元/个
灶台
50
元/M2
抽油烟机
50
元/台
生产性用灶
180
元/个
面盆、水池
60
元/个
座便器
100
元/个
蹲便器
50
元/个
浴缸
200
元/个
整体厨柜
500
元/套
拆装费
整体浴室
100
元/套
水井
砖砌井(深井)
1200
元/口
压水井
300
元/口
涵管
砖石井(浅井)
按砖、石围墙标准补偿
化粪池
20M2以下
450
元/个
20M2以上
800
元/个
简易
搭盖
石棉瓦墙顶
50
元/M2
简易厕所、畜圈、禽舍
砖墙石棉瓦顶
100
元/M2
砖墙瓦顶
150
元/M2
室外晾衣架
100
元/M
长度
花台
20
元/M2
附件2:
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
标准
单位
备注
吊顶
纤维板、扣板、胶板条
15
元/M2
石膏板(含龙骨)
20
元/M2
塑料扣板(含龙骨)
30
元/M2
铝合金扣板(含龙骨)
60
元/M2
墙面
墙纸、墙布
20
元/M2
瓷砖、面砖、墙面砖
30
元/M2
三合板、胶合板
20
元/M2
内饰隔断(实木、塑钢、铝合金)
80
元/M2
壁柜式组合家具
200
元/M2
地面
油漆
10
元/M2
水磨石(普通、彩色)
30
元/M2
地板砖
50
元/M2
复合地板
60
元/M2
实木地板
120
元/M2
花岗岩、大理石
90
元/M2
其他
包装木门
150
元/套
门套
包装木窗
100
元/套
窗套
附件3:
各类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一般树木胸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m处的直径)
高度H≤0.5米
1元/棵
1、树木密度超过每亩1000棵,移植费按面积补偿:胸径Ф≤1厘米,2000元/亩;1<Ф≤3厘米,4000元/亩;3<Ф≤5厘米,6000元/亩;Ф≥5厘米,8000元/亩。
2、草本花卉按15元/㎡补偿;
3、果树按果树规格和合理栽植棵树补偿,合理栽植棵树为75棵/亩,超过即按75棵/亩补偿。
0.5<H≤1.3米
3元/棵
3-5cm
5元/棵
5-10cm
10元/棵
10-15cm
20元/棵
15-20cm
30元/棵
20-30cm
40元/棵
30cm以上
50元/棵
果树地径(距地面0.1m处量取)
≤2cm
10元/棵
2-5cm
20元/棵
5-10cm
45元/棵
10-15cm
70元/棵
15-20cm
100元/棵
20cm以上
150元/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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