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池政〔2015〕3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业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涉企收费清单主要内容。市级涉企收费清单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
二、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涉企收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凡不在清单之列的涉企政府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三、落实涉企收费清单配套措施。市综合考核办、市政府督办室、市纠风办要抓紧研究制定涉企收费清单的具体督查督办措施,把涉企收费清单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机关效能考核和作风评议,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收费项目取消和暂缓征收后,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强化涉企收费清单监管。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放开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实行竞价,确保收费标准降低,坚决避免出现竞争不充分而导致乱涨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组织开展收费清单执行情况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市监察局要依法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力度,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涉企收费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内容。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调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动态管理,重要收费事项调整报市政府审定。
六、《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市级有关涉企收费政策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各县(区)要按规定同步公布实施涉企收费清单。
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2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7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3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04〕12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4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65号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无线电管委会池州管理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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