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池政办明电〔2015〕57号
颁布日期:2015-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明电〔2015〕57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3月2日以来,东至县洋湖镇南山村部分村民因饮用不洁净水而出现腹泻症状。为引以为戒,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农村饮用水安全事关农村居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严格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村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9〕5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对农村饮水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要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责任到人。要加大农村饮用水安全监管力度,提高监督频次,持续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水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安全情况等内容开展重点检查。要建立完善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工作监管力度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范围广、责任大。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池州市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池水务供〔2011〕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创新农村饮用水安全长效监管模式。

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改善农村饮用水环境,并切实加强建后管理,从项目投资、建设、运行等环节上加强监督,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社会效益。要严格按照《村镇供水安全管理分类和年检办法》要求,对村镇供水单位进行年检,对不符合运营条件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向农村延伸,减少农村环境污染。在村镇集中饮用水取水井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等污染源。在村镇供水工程的蓄水池、供水站外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水质的监督监测工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村镇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水质不达标的,应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到位。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村镇供水单位定期对水源水质、净化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检测,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指标分析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面分析检测,检验结果须存档备查。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加强宣传引导,培育饮水安全理念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与美好乡村建设相结合、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与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相结合,不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引导农民合理使用粪肥,减少生产生活环境污染,保护饮用水源。要鼓励督促村镇供水单位对管理人员进行供水理论和实践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使其掌握设备维修、水源保护等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水平。要继续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安全宣传力度,利用课堂教育、报纸、电视等载体,使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进学校、进村组、进家庭,使广大农村居民切实了解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相关知识技能,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使用,不断增强饮用水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提高水源保护意识和生态环境意识,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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