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池政办〔2015〕2号
颁布日期:2015-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应急为主、合理救助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群众实施快速、高效、有序的应急医疗救助。严格救助标准,规范运作流程,建立和落实应急救助资金追偿机制、应急救助后倒逼机制,切实保障确需应急救助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设立基金。市政府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筹集渠道。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政府对中央、省级安排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予以1︰1比例配套。

(三)基金管理。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卫生计生委作为基金管理的经办机构。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三、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全市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支付范围。救助对象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四、明确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查界定疾病应急救助的范围、标准,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无条件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救治,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二)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池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合理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严格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三)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

(四)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医疗救助。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六)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应享受的基本医保待遇。

(七)医疗机构负责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加强医疗急救费用控制;积极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机构申请报销费用;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有负担能力的患者欠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疾病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

(二)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1号)和本意见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三)积极稳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发现解决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稳步推进实施。

本意见试行一年。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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