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市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2010年世界博览会将于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市举行。我市是生猪、蔬菜等农产品供沪大市之一,保障世博会期间供沪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0〕3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工作原则。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相结合,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执法监管,实行联防联控,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加强对供沪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供沪蔬菜、生猪生产基地100%纳入监管范围;实现禁限用农药、违禁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管面100%;实现生猪及生猪产品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100%,保障世博会期间我市供沪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供沪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县区要根据《供沪蔬菜、生猪生产基地名单》(见附件),建立生产基地监管档案。供沪农产品基地要达到“三有”要求:有记录,即按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和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有检测,即生产基地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开展自检工作,或委托有关质检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有标识,即基地生产的产品应该有包装标识,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产品认证的应按规定进行标注。各地要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等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为重点,加强对供沪生产基地农产品检验检测,市农委要在重点时段进行抽检。市、县区要派员驻地监管,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平行检查和工作巡查,检查生产基地操作技术规程执行情况,督促落实生产记录、用药(料)管理、自律检测等质量内控措施。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县区要对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和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确保不出现因农资质量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点加强对供沪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逐一检查其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和库存情况,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坚决杜绝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行为。

(三)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要对供沪生猪养殖基地、屠宰加工企业、冷库进行备案登记,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的生猪必须来自备案的规模养殖基地。县区派驻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实施验证查物和消毒,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全面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已获得农业“三品一标”认证的产品,可凭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基地公章进入指定的批发市场进行交易。其他未获得相关认证的产品,应由县级农业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生产基地检测报告或委托经省级农业部门认可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核发产地(检疫)证明方可出基地。所有供沪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都要凭“三品一标”证书复印件、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等,通过上海市江桥、江杨、曹安、龙上、西郊等6个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入上海,坚决杜绝场外交易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要认真落实政府负总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建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单位分工负责。要保证相关的检测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农业部门要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各供沪农产品生产基地要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落实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每项任务都要有具体的落实措施。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的牵头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本地区的监管工作任务。要切实加强对供沪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指导,落实产地准出、检验检测、包装标识等制度。

(三)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及时报送供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在抽查检测中,如发现禁限用农残检出、违禁药物残留检测呈阳性等情况,应及时互通信息,并快速反应和处置。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动物疫情,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农委,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查明问题产品源头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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