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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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0日
马鞍山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整齐、有序的市容环境秩序,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临街的所有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等(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至人行道道牙(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围墙起算);无人行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围墙起算);
(二)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报刊亭、建筑施工现场等的,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区内,责任单位必须承担下列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区的卫生,做到无垃圾、无污水、无污垢,门前设置垃圾桶,无乱贴乱画,保持门面干净。
(二)包整齐:责任区内无出店经营、乱披乱挂、乱堆乱放等现象,室外设置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符合标准要求。
(三)包秩序:主动维护门前秩序,车辆停放整齐,及时劝阻和举报他人乱停、乱靠、乱摆摊设点、乱挖掘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登记签约、履约落实、日常监管、执法处罚、检查考核。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应保持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完好、整洁,并端正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根据“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量确定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责任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管执法队员和卫生保洁员按照“定人、定路段、定责任”要求认真履职,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大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和保洁公司奖惩相挂钩。
第十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将“门前三包”管理作为城市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对检查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就近包抓”机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将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一提醒、二警告、三处罚”的原则,由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行为进行指正、纠违和处罚,对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醒、警告后仍未改正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责任单位年度内2次违反本办法的,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示曝光。
第十五条对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28发布的《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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