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马政办〔2015〕65号
颁布日期:2015-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11日

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按照企业(组织)自愿、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等程序进行。不得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企业(组织)负担。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和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积极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同时设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市长质量奖有效期4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第七条评委会成员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成员由市质监局提出拟任人员,报市政府决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第八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拟授予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单位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批准;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企业(组织)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条评委会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各县区、开发园区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组织)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在本行业内的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或本市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的;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的。

第十三条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卫生等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

(四)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D级的;

(五)企业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组织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有效投诉的;

(七)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7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十五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评审细则,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风险评估)、演讲答辩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评分不得低于550分(含550分)。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委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评审通知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企业(组织)申报。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经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材料初审。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组织)资格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组织),及时通知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组织),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二十二条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评审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专家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审(风险评估)。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演讲答辩。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候选单位名单,组织演讲答辩。

第二十五条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考评、风险评估和演讲答辩情况,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单位名单。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单位名单,提出建议获奖单位名单,分别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议公示。评委会对建议获奖企业(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公布评选情况,由市长签署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给予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80万元的奖励,给予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单位10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市政府对荣获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单位予以通报。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获奖单位的奖金用于企业(组织)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单位宣传,奖金中的20%可以用于对企业(组织)推进卓越绩效管理作出贡献的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评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帮助和促进获奖企业(组织)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对在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市长质量奖评审资格。对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在获奖后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评委会办公会应提请市政府暂停或撤销该单位的市长质量奖称号。被撤销的单位4年内(两届)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二)产品或工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

(三)企业(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社会责任明显滑坡;

(四)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情况;

(五)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评委会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县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马政办〔200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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