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石料矿山企业全面实行停产整顿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石料矿山企业全面实行停产整顿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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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石料矿山企业全面实行停产整顿的通知
办〔2013〕5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粉尘污染治理专题会议精神,减少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维护全市石料矿山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全市石料矿山粉尘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开采石料矿山企业全面实行停产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全面实施停产整顿
自发文之日起,除铜陵海螺公司、上峰水泥公司用于生产水泥的矿山外,全市所有开采石料矿山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顿。2013年5月31日前,禁采区内到期的所有石料矿山一律关闭,各类石子加工厂依法全部取缔。对拒绝停产整顿和关闭、继续违法开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造成生态景观和矿产资源破坏、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整顿结束后,仍存在粉尘污染或环保治理设施仍不达标、未实现标准化作业的石料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复工生产。
二、落实责任,加大严查重处力度
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铜陵市2013年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深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3〕38号)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石料矿山停产整顿与关闭工作。铜陵县政府要于5月底前,提出境内保留的8户石料矿山(采石场)全部退出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市经信委要会同市公安等部门,按照采矿许可证确定的产能标准,从严核定火工品用量,严禁超量生产,并于5月底前提出石料外运相关经济措施报市政府研究。市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石料矿山企业停产整顿期间,一律停止火工品供应,并会同市环保等部门于6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保留的石料矿山粉尘污染监控视频的安装并投入使用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做到全天候在线监控。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全市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会同县区政府加大日常监管和查处力度。市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公路、水路运输矿产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超载、超限、泼洒行为严查重处。
三、强化督查,严肃责任追究
对石料矿山集中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监察局认真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政府。整顿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凡发现有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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