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铜陵市石料矿山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铜陵市石料矿山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铜陵市石料矿山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铜陵市石料矿山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三月)

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石料矿产资源,进一步提高石料矿山开采技术装备水平和集约化程度,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石料矿山治理工作的决定》(铜政〔2011〕6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法》、《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科学规划、总量控制、依法合规、绿色开采、保证自用、适量富余”的原则,全面推进我市石料矿山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闭坑矿区生态化。

根据《决定》的要求,到2012年末,通过两年左右时间治理,将全市现有石料矿山(不含海螺、上峰石料矿山)企业数量由现有的45户降至9—11户,总产能由现有的1100万吨/年控制至600万吨/年以内(其中,铜陵县380万吨/年;郊区220万吨/年)。

县、区政府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规划、设定石料矿山企业,确定的可采区内石料矿山企业须经市经信委核准,报省经信委备案。在禁采区内实行过渡期有序关闭石料矿山需签订有序关闭协议,过渡期不得超过2012年12月。

二、内容与要求

(一)区域界定与总量控制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将铜陵县磨山、敕山、玉梨山、五峰村石灰山、郊区黎明村竹山、铜山镇排山列入可采点,上述区域以外均列为禁采区域。

在治理期间,核定全市石料开采量不得超过1100万吨/年,其中铜陵县为750万吨/年、郊区220万吨/年、狮子山区为130万吨/年。县、区政府根据各企业产能,负责核定企业矿石爆破所需炸药量,严格超量。

(二)实施关闭与整合重组

1.上一轮石料矿山整治中签订有序关闭协议的企业,到期自行关闭。

2.在石料矿山治理期间发生一次死亡事故的石料矿山,立即关闭。

3.环保、安全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污染严重、生态破坏严重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的石料矿山,立即关闭。

4.铜陵县顺安、钟鸣镇范围内石料矿山,除荣伟水泥公司水泥用石灰岩外,其余石料矿山于2012年前全部关闭退出。天门镇范围内石料矿山企业,经整合、重组后,分别设在磨山、敕山、玉梨山、五峰村石灰山。

5.郊区区域现有9户石料矿山,进行整合、重组为2户,分别设在黎明村竹山、铜山镇排山,其余石料矿山于2012年底前全部关闭退出。

6.狮子山区区域所有石料矿山,除上轮按有序关闭协议关闭外,其余石料矿山于2012年底前全部关闭退出。

(三)规定与要求

1.通过关闭、整合、重组和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石料矿山企业产能不得小于30万吨/年,每个石料矿山企业不得一证多宕口开采。

2.在禁采区实施过渡期有序关闭石料矿山企业,应交纳复垦复绿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万吨。

3.市政府鼓励石料矿山企业提前关闭,奖励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关闭淘汰小型非煤矿山奖励办法的通知》(铜政〔2009〕71号)执行。石料矿山关闭后,矿权价款剩余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会商国土部门按比例退还企业。

4.禁采区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新的石料矿山。

三、管理与规范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对于石料矿山实施严格管理,安全作业、环境污染治理、规范化开采。

(一)可采区内石料矿山,必须按照《铜陵市石料矿山规范化开采规定》的要求,进行项目技术改造,完善相关制度,并经市经信委会同环保、安监、国土、人社、工会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

(二)实施有序关闭石料矿山企业,在过渡期内的生产规模仍以原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不得超产能开采,县、区政府要根据核定产能核定企业所需炸药量;必须按照《铜陵市过渡期内石料矿山规范开采规定》进行改造、完善,并经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过渡期开采生产。

(三)凡本市范围内石料矿山生产石料非经批准一律不得外运,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提出禁运措施报市政府并加以严管。

四、进度与安排

(一)2011年3月前,县、区政府根据《决定》及本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石料矿山治理实施方案,报市经信委备案。

(二)2011年6月前,根据石料矿山治理实施方案,一是对全市可采区域内石料矿山企业进行核准备案;二是对禁采区域内实施过渡期开采的石料矿山签订有序关闭协议,并对按照《铜陵市过渡期内石料矿山规范开采规定》的要求,进行环境污染治理改造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三是对提前关闭石料矿山进行奖励。

(三)2012年底,有序关闭石料矿山关闭到位,可采区内石料矿山按标准规范开采。

五、分级负责,联合监管

(一)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全市石料矿山治理工作,环保、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责,财政部门保障石料矿山治理工作经费。县、区政府是石料矿山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治理工作负总责。

(二)加强联合执法,确保治理到位。成立市石料矿山治理工作办公室,市经信、国土、安监、环保、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县、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通报治理情况,落实监管措施,协调相关问题。市石料矿山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附件:1.铜陵市石料矿山规范化开采规定

2.铜陵市过渡期石料矿山规范开采规定

附件1

铜陵市石料矿山规范化开采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石料矿山治理工作的决定》(铜政〔2011〕6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石料矿山依法、规范、安全、绿色开采,特制定全市石料矿山规范化开采,提出如下规定:

一、依法合规开采

(一)证照完整,依法作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二)手续齐全,合规生产。

具有矿山建设、生产改造项目核准批复、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批复、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及验收批复、矿山安全设施预评价报告备案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验收批复、矿山开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矿山建设或改造综合竣工验收批复。

二、资源充分利用

矿产资源利用率必须达到或超过《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矿山废弃物95%以上得到妥善处理,并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矿山开采吨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益和能耗指标居于安徽省内同类矿山平均水平以上。

三、开采科学、作业清洁

(一)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化铲装,中深孔爆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度及开采区作业平盘等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要求施工。矿区应设置高位水池,用于穿孔湿式作业、矿山喷雾和道路洒水。

(二)石料破碎加工必须设置于密闭厂房内,实施粉尘收尘治理达标排放。其中,加工区一破机组采取三侧面、一顶面封闭,安装喷水设施,二、三破应装有收尘设施。

四、生产工艺环保

(一)矿区运输道路硬化、防尘设施有效,矿石运输车辆离矿区时采取保洁措施,石料堆场分类、有序摆放,对石料装车作业有喷水防尘设施。

(二)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必须循环使用,基本实现零排放,矿区建有截(排)水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矿山采矿权登记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达100%。

五、企业管理规范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明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营、管理等机构,企业各项制度健全。

(二)对矿山生产各环节、场所有监控设施和调度控制中心。建立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劳动合法保障措施。

附件2

铜陵市过渡期内石料矿山规范开采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石料矿山治理工作决定》(铜政〔2011〕6号)和《铜陵市石料矿山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石料矿山现状,特制定全市石料矿山过渡期内开采规定。

第一条开采企业必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用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第二条企业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复绿方案》,交纳复垦复绿保证金。

第三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实行分台阶或分层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化铲装。作业平台、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及平台宽度、台阶宽度、坡面角等参数必须符合《初步设计》设计要求。

第四条凿岩必须采用湿式作业或使用布袋式收尘技术,爆破后和铲装作业须洒水除尘。

第五条石料加工的破碎、筛分、皮带输送除出料口外,应用铜构房进行全封闭,(钢栗色房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第六条石料矿山应有可靠的水源,至少建座30—50立方米的高位水池供石料加工、喷淋洒水等除尘用水。

第七条石料加工的破碎、筛分、回料入口,皮带运输及出料口等处应设置十字型喷管进行喷雾、降尘。

第八条石料成品堆场应配备专人洒水,保持石料湿度,防止装料过程中产生二次粉尘。

第九条矿山生产作业时间安排,以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在夏秋季22:00时—6:00时,冬春季21:00时—7:00时禁止生产作业。

第十条运输石料车辆装载应低于车箱口3cm并要加盖篷布。

第十一条厂区道路以其与主干道路结合部需安排专人清扫、洒水。

第十二条实行边开采边复绿,矿山对开采压占、损毁而可复垦土地应全面复垦、复绿。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