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非煤矿山行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还存在产业层次较低、资源环境代价较大、安全生产隐患较多等问题,矿山企业的小、散、乱现象还较普遍。为解决这些问题,实现非煤矿山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十二五”整治与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1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规划布局,提高准入标准,规范准入行为,严格设立新矿山,整治提升现有矿山,实现资源合理开发、环境有效保护、安全切实保障、产业技术升级。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大中型矿山达到50%以上,矿山数量比“十一五”末减少50%左右。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达100%,废渣处置率达100%,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源所在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所要求的排放标准,废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废弃采坑生态基本修复。

生产矿山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露天矿山全部实行分层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地下矿山按期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控系统,推广干式排尾和全尾砂充填技术;到2015年死亡人数比2011年下降50%以上,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重点工作

(一)从严设置禁采区、限采区。

及时修订《芜湖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国家(省)森林公园、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及省级以上道路两侧和沿江近岸1000米范围内、生态环境不可恢复利用地区等区域列为矿山禁采区;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范围内不得新设露天矿山。

禁采区、限采区内不得新设采矿权,已设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限采区内紧缺矿种的矿山经审查后确需保留的,可以延续。

(二)严格新设矿权。

今后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含探转采),因重大项目建设、整合重组等原因,确需新设采矿权,必须执行《芜湖市非煤矿山新设采矿权参考标准》(见附件1)。

新设探矿权(含探转采)、采矿权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在探矿权上报、采矿权公开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召集市经信、安监、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进行会审,形成统一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整治提升现有矿山。

按照资源、环保、安全三个标准进行分类整治。

1.下列矿山列入关闭对象:

(1)禁采区、限采区内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的矿山;

(2)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

(3)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矿山;

(4)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5)年产10万吨以下、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小采石场;对发生一起3人或当年累计3人死亡事故、年产10万吨以上的经半年以上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

(6)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矿山;

(7)擅自转让采矿权情节严重的矿山;

(8)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

(9)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10)列入整治对象,经整治仍不达标的矿山;

(11)其他依法应当关闭的矿山。

2.下列矿山列入整治对象:

(1)现有矿山开采规模未达到《芜湖市现有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标准》(见附件2,以下简称《延续标准》),但资源储量能满足《延续标准》要求的矿山;

(2)无正规设计、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无机械化铲装、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且边坡管理达不到要求的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施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3)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尾矿库;

(4)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设计组织施工的矿山;

(5)在建、改建和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而擅自投产的矿山;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

(7)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8)超生产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

(9)环保不达标的矿山;

(10)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治的矿山。

3.下列矿山作为保留对象:

(1)整治后经综合验收达标的矿山;

(2)资源整合重组经验收合格的矿山;

(3)未列入关闭和整治对象的矿山。

保留的矿山采矿权到期后可依法延续。

(四)制定一矿一策方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对现有矿山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一矿一策的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关闭、整治、保留对象,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严防经整治不达标的企业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国土局、经信委、安监局、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落实工作部署,实施整治规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职尽责,加强信息互通,形成联合执法、合力监管的机制,确保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设、延续、变更、转让采矿权的申报和审批,查处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的违法行为;负责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的划定;负责办理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手续;负责组织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经信部门: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关闭不符合矿山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矿山;加强建设项目基建工期的管理;严格执行非煤矿山行业准入标准;矿山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超生产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查处矿山使用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技术行为,严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关。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的矿山,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整治。

环保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查处矿山超标排放粉尘、废水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矿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的监督管理;按照核定的供应量审批火工品;查处私制、私存、私售等民用爆炸物品案件;查处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对关闭矿山,及时收回、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相关证照过期、停产整治的矿山,停止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许可。

工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登记注册,排查主要出资人、法人代表不一致现象;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矿山破碎的加工点,及时注销、吊销被关闭矿山的营业执照。

供电部门:及时对关闭矿山、非法矿山停止电力供应。

(三)广泛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公布矿山发展和产业政策、准入标准和设立程序,及时公布淘汰、关闭企业名单;设立举报电话、公开电子信箱,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新设立采矿权、新发证矿山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表彰奖励。市政府将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根据全市矿山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严格问责。实行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矿山企业是整治规范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整治规范要求和内容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紧整治规范工作。因工作不积极主动,或推诿扯皮,影响总体进程的,对有关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因工作不扎实、走过场,造成该整治的矿山未整治,该关闭的矿山未关闭,并由此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芜湖市非煤矿山新设采矿权参考标准

2.芜湖市现有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标准

2012年11月26日

附件1

芜湖市非煤矿山新设采矿权参考标准

矿种类别

最小开采规模

(万吨/年)

最低服务年限

(年)

可采储量

(万吨)

露采

60

10

600

井采

30

10

300

硫铁矿

20

10

200

30

10

300

铅锌

30

10

300

30

10

300

30

10

300

30

10

300

岩金

6

10

60

砂金

20万立方米

10

200万立方米

石灰石

100

10

1000

砂岩

100

10

1000

建筑石料

100

10

1000

膨润土

5

10

50

高岭土

5

10

50

沸石

10

10

100

硅质原料(石英岩)

20

10

200

方解石

20

10

200

萤石

5

10

50

附件2

芜湖市现有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标准

矿种类别

最小开采规模

(万吨/年)

最低服务年限

(年)

可采储量

(万吨)

露采

6

3

18

井采

4

3

12

硫铁矿

10

3

30

3

3

9

铅锌

3

3

9

3

3

9

岩金

3

3

9

砂金

20万立方米

3

60万立方米

石灰石

50

3

150

砂岩

50

3

150

建筑石料

50

3

150

膨润土

3

3

9

高岭土

3

3

9

沸石

5

3

15

硅质原料(石英岩)

20

3

60

方解石

10

3

30

萤石

3

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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