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弋江区、鸠江区人民政府,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0日

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2〕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配置管理的意见》(皖政办〔2012〕67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3-2015)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21号)精神,解决我市非煤矿山行业存在的产业层次较低、资源环境代价较大、安全生产隐患较多等问题,实现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实施意见》,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责任主体

各县政府、弋江区政府、鸠江区政府、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是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要制定一矿一策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采矿权减少目标的实现和废弃采坑的修复;市经信委负责控制事故死亡人数目标、大中型矿山建设目标的实现和露天矿山全部实现分层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市安监局负责露天生产矿山分层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的安全监管、生产矿山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干式排尾和全尾砂充填技术推广;市环保局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废渣处置率、粉尘排放达标、废水排放达标等目标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并根据各自职责对拟定关闭、整治、保留的矿山逐一进行初审。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3年1月-2013年6月):以排查摸底和制定方案为工作重点。各县政府、弋江区政府、鸠江区政府、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照《实施意见》和皖政办秘〔2013〕21号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逐个进行排查摸底,制定一矿一策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目标任务的分解表(见附件1)要求,分年度确定具体的整治、关闭和保留矿山,经市直相关部门初审,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媒体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2013年7月-2015年6月):以实施整治、关闭和打击非法生产为工作重点。对列入整治的矿山,一律实行停产整治。矿山企业应按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根据整治项目类别,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整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列入关闭的矿山,凡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重污染环境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矿山,或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或擅自转让采矿权情节严重的矿山,或年产10万吨以下、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小采石场,应及时予以关闭;对非上述原因列入关闭的矿山,其有关证照任一证照到期后,由到期证照的管理部门依法向当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请关闭。对整治期间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单个矿山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任务后,企业即可提出申请,由审查整治方案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治任务的矿山,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关闭。

各县政府、弋江区政府、鸠江区政府、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对辖区内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包含整治规范的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15年6月-2015年12月):以验收和巩固整治规范工作为重点。县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结束后,应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各县政府、弋江区政府、鸠江区政府、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巩固整治规范工作成果。

三、工作流程

(一)新设矿权基本流程:

新设矿权按《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二)整合矿山应符合以下基本流程:

1.根据经批准的一矿一策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对象和整合模式;

2.确定整合主体,相关矿业权人签订协议;

3.拟定整合后矿区范围,确定整合方案;

4.上报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5.办理相关资料审批手续;

6.完成相关部门资料审批后,上报发证机关申领采矿许可证。

(三)关闭矿山应符合以下基本程序:

1.由县区非煤矿山相关管理部门统计、核实应关闭企业名单,报请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2.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后,许可证发证机关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

3.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并对关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到位;

4.矿山关闭后,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安监、国土、经信、公安、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进行验收。

关闭非煤矿山应符合以下标准:

1.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采掘、破碎、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

3.公安部门清理收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4.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5.炸毁填实矿井井筒,消除隐患,平整工业场地,树立明显警示标志,设置围栏栅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解决存在问题,推进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市国土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局、经信委、安监局、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科长为成员(名单详见附件2)。

各县政府、弋江区政府、鸠江区政府、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确保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顺利推进。

(二)依法履职,合力监管。各部门应按《实施意见》明确的职责,依法履职尽责。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合力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在执法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凡作出停产整顿、暂扣或注销、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时,要及时函告其它有关部门。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执法和证照管理情况,实行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率。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报道非煤矿山相关产业政策。凡被列入整治和关闭的矿山,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非煤矿山有关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非煤矿山整治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核查处理。

附件:1.有关目标任务分解表

2.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1

有关目标任务分解表

至“十二五”末采矿权减少目标任务分解

分年度目标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较2010年底相比采矿权减少比例

15%

30%

50%

注:我市新一轮矿业权设置方案预设采矿权5个,有关县区每新设一个采矿权,在完成既定目标基础上,应多减少一个采矿权,以保证至“十二五”末完成全市采矿权减少目标任务。

至“十二五”大中型矿山目标任务分解

分年度目标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大中型矿山比例

15%

30%

50%以上

分层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

30%

70%

100%

至“十二五”末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

分年度目标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生产矿山全部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标准

100%

100%

100%

地下生产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100%

100%

100%

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40%

30%

30%

控制死亡人数目标

6

5

4

至“十二五”末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

分年度目标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环评执行率

100%

100%

100%

“三同时”执行率

100%

100%

100%

附件2

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

办公室成员名单

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冯克金(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徐昌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向继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志鹏(市经信委主任)

陈广平(市安监局局长)

韩万青(市环保局局长)

周光(市工商局局长)

徐海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宗(芜湖供电公司总经理)

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向继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王宪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程世明(市经信委副主任)

宋玉辉(市安监局副局长)

胡庆昊(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李俊(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陈鸿宝(市经信委非煤矿山管理科科长)

张支平(市安监局安监一科科长)

陶悦明(市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科科长)

徐永敬(市工商局企业监管科科长)

张守忠(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副队长)

叶磊(芜湖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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