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宣政秘〔2014〕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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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现就推进市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新要求,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与推行现代行政管理理念、规范公共财政建设结合起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总体目标:围绕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分类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引入公开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财政管理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原则,2014年首批选择部分项目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2015年进一步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二)强化预算,规范管理。科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以事定费,规范透明,强化审计,积极探索建立合适的购买机制,合理选择购买形式和购买方式,发挥预算源头管理作用。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承接方。
(四)培育市场,完善机制。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导向功能,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全面公开购买服务信息,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为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供给的群团组织。
(二)购买范围
1.部分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l)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
(2)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社区矫正和宣传培训等。
(3)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等。
(4)按政府转变职能要求需要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2.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l)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绩效评价、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变职能要求需要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三)购买方式和购买目录
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可选择不同的购买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制、直接资助制和项目申请制。
1.政府采购制。对符合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均应实施政府采购。具体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2.直接资助制。政府对承担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补贴标准及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资助,形式包括定额补助、凭单结算等。
3.项目申请制。购买主体设计特定目标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由社会组织根据需要,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过评审后,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原则,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在每年年初拟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及购买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明确职责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实施。
(一)市财政局要履行监管职责,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提出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和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绩效管理,监督各方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
(二)购买公共服务的有关部门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提出具体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督促公共服务承接方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方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
(三)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公共服务购买主体(以下称采购人)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项目采购工作,包括会同采购人制定采购文件,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协助开展履约验收,做好供应商诚信管理。
(四)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等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配合市财政局、购买主体(采购人)做好购买公共服务的目录制定、价格确定等相关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履行监督职能,对政府采购活动按规定实施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健康发展。
(五)社会(中介)组织或公共服务供应商等要主动适应公共服务采购需求,不断增强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讲诚信、守道义。
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2014年1月起,积极探索并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改革方案于2014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
附件:宣城市2014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
(第一批)
2014年2月11日
附件:
宣城市2014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
(第一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内容
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
1
职业技能培训
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政府采购
人社局
2
公共养老服务
困难群体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由市区两级承担);社区养老服务站公益岗位补助(由市区两级承担)
政府采购
民政局
3
城市污水处理
对产生的污水处理经费缺口进行补贴,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定额补助
住建委
4
特殊群体公交补贴
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车补贴
定额补助
交通运输局
5
体育设施免费开放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中小学校的体育场馆免费向社会开放
定额补助
教体局
6
青少年校外综合素质教育培训
由校外教育机构开展青少年安全教育、科普教育、国学等综合素质教育培训
定额补助
教体局
7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
与放映队签约,每月为每村放映一场公益免费电影
定额补助
文广新局
8
社会治安服务
社会治安辅助管理服务
定额补助
公安局
9
市容管理社会化
市区主次干道市容劝导等服务;市区数字城管覆盖范围内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类问题的信息采集工作
政府采购
城管局
10
水利设施运行维护
宣城市双桥联圩城市规划区宋墩排涝泵站运行维护和管理
政府采购
水务局
11
安保及物业管理
市政府机关大院和人大政协办公楼安保、物业、保洁服务
政府采购
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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