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秘〔2014〕3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0日

宣城市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精神,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按照《宣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宣政秘〔2014〕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整治、属地负责、综合治理、严格执法”为原则,依法实施矿山综合整治,有效解决矿山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工作目标

全市矿山全面落实除尘抑尘措施,粉尘污染达到有效治理;对不符合环保审批条件,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治理不到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的矿山,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建立矿山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矿山环境监管,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

三、整治范围

矿山整治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煤矿山开采、矿石加工等企业。

四、实施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部令第44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十二五”整治与发展规划》(皖政〔2011〕1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21号)、《安徽省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皖大气办〔2014〕10号)、《宣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宣政秘〔2014〕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五、主要任务

(一)编制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台账。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矿山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查清矿山企业数量、污染物排放和治理设施等情况,建好管理台账,便于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关闭取缔违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政策要求、不符合环保审批条件、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治理不到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限期依法予以关闭;对纳入关闭的矿山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吊销其各类许可证及执照。

(三)建设和改造污染治理设施。从源头控制扬尘污染,针对矿山开采、破碎、生产、堆放及装卸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落实针对性污染治理措施。对破碎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生产,并对扬尘点安装布袋收尘器和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成品堆放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其它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扬尘点必须配套建设粉尘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同时,落实废水、废渣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

(四)有效治理矿区道路扬尘。运输道路必须全程硬化,及时进行运输道路的洒水和保洁。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泼洒行为。

(五)完善物料堆场抑尘措施。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安装喷淋抑尘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应建设封闭式料库,减少料堆扬尘。废渣、废料需集中规范堆存,修建挡土墙。

(六)做好废弃裸露矿山复绿工作。有计划地恢复植被、植树绿化、整平采坑、护好边坡,使矿山达到可利用状态。积极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应对露天矿山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和中深孔爆破、边开采边治理。

(七)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调整已建矿山规模,优化开采布局。对规模小、布局不合理、技术落后的已建矿山,按照规模化开采、集约化利用原则进行整合。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及可采区,提高矿山选址许可门槛,禁止开采对环境破坏严重的矿产。加强环境等生产许可准入,新、改、扩建矿山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批先建的矿山企业依法处理到位。对新建矿山企业,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

(八)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矿山环境监管制度,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恢复治理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矿山企业实施的责任机制。定期开展督查,严格环境执法与监督,实现矿山企业规范管理、文明生产。

六、时间步骤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4年12月20日前)。分别建立市、县(市、区)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小组。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现状调查,掌握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名单及环保手续、环保措施、环境风险等基本情况,编制整治清单,建立管理台账。印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动员企业积极主动自觉治理。

(二)实施阶段(2014年12月21日—2015年2月28日)。按照本方案的目标及任务要求,全面开展矿山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和关闭违规矿山企业,对保留的矿山企业实施环境整治,严格落实各项除尘抑尘措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达到整治要求。

(三)验收阶段(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20日)。各县市区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小组应根据矿山企业整治验收申请,对完成整治任务,具备验收条件的,及时开展整治验收。2015年3月底前市政府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市区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总体验收。

(四)巩固阶段(2015年4月—2017年12月)。各地积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巩固和提高整治工作成效,确保不出现反弹。全面修复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市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经信部门负责统筹实施矿山集中整治工作,履行《宣城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宣政秘〔2013〕47号)所赋予的职责。

国土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指导矿山生态恢复工作,督促企业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实行生态环境治理。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和取缔、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矿山环境整治,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环境执法。

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整治,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取缔、关闭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和矿石加工点。

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石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核实企业履行林地使用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重点对闭坑矿山、废弃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等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

矿山环境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二)强化监管,依法整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宣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宣政秘〔2014〕2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大监督监察力度,依法查处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对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需要保留的矿山,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实行限期整治,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对限期改正不到位的,予以经济处罚和停产整治。对停产整治仍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实施关闭。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列为淘汰关闭的矿山,一律关闭到位。对矿山环境治理易反弹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控,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三)强化责任,切实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矿山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制度,强化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推进矿山整治工作。

(四)抓好示范,总结经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抓好全面整治同时,选择有代表性的矿山作为整治试点,按照不同的生态环境状况,具体制定适宜、可行的整治标准,在实践中总结矿山整治、生态修复、复绿、造景的最佳方式。通过试点示范工程,总结经验,为本辖区矿山环境的整治提供科学示范。

(五)多方筹措,保障投入。各地要积极探索,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建立矿山环境整治政策激励和补偿机制,研究建立矿山环境整治专项基金,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强化业主单位整治的治理投入责任。同时,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资本参与到环境整治工作之中,促进矿山环境整治的产业化发展。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对企业员工进行环保法制教育培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矿山整治工作中的典型和经验,及时曝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为矿山环境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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