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闽工商综〔2009〕438号
颁布日期:2009-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的意见

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品牌带动在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全省工商系统一年来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的实践,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升对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意义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实施品牌带动的战略意义。品牌的主要载体是知识产权。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上升为国家的重要战略。实施以商标为核心的品牌带动,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推动自主创新的重要抓手。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其对促进企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市场消费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全省工商系统要充分认识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的深远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总结经验,创新服务举措,深入实施品牌带动,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充分把握《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对实施品牌带动提出的新要求。今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和实施了《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在全国大局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标志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站在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必须牢牢把握国务院《意见》提出的海西建设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在实施品牌带动战略中,特别要突出对台优势,加强两岸商标品牌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突出自主创新,加强对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化海洋产业的品牌培育、扶持与保护;突出自然文化,加强武夷山、闽西南土楼、鼓浪屿等自然资源,以及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等两岸共同文化的品牌培育、扶持与保护。

二、进一步提升品牌培育的目标与机制

(三)重点培育商标品牌。深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营造关注、发展、爱护商标品牌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培育、扶持、保护商标品牌的有效机制。实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申请人创牌前期辅导制度,突出优势、特色产业,优先推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化海洋产业等重点产业、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商标,以及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高的商标,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推动形成“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商标品牌滚动发展态势。2012年,我省国内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0万件,其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达80件以上,农产品商标总数达5万件以上;福建省著名商标达2000件以上。在目前107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力争驰名商标总数逐年递增10%以上,到2012年驰名商标总数达到150件以上。

(四)积极培育企业知名字号。大力宣传贯彻省工商局《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拓展认定范围,进一步简化认定申请手续,以驰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的企业申请认定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积极鼓励、引导我省知名企业申请认定企业知名字号,扩大企业知名字号的影响力和吸引力。2012年,全省企业知名字号总数力争达到400件以上。

(五)积极培育“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品牌。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打造企业信用品牌,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立法工作,严厉查处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权等合同违法行为,倡导诚信守约;大力培育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鼓励和推荐大中型企业参加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2012年,“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总数达1200户以上,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达350户以上。

三、进一步提升品牌带动的效应

(六)发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带动效应。积极支持企业以驰名商标专用权、著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积极支持企业以驰名商标专用权、著名商标专用权作为非货币出资,按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

积极支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企业设立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3个以上、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4000万元以上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是农业产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与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可进一步放宽到1500万元和3000万元。

积极支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对申请在本企业内部设立研发中心的,可按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形式予以核准登记。

积极支持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在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积极支持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用“福建”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享有将其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权利。

积极简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企业年检手续。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提出企业年检免审申请的,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优先认定为年检免审企业。

积极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回访制度,深入指导企业提高运用商标发展壮大的能力。

(七)发挥区域品牌带动效应。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和龙头企业充分发挥作用,创建区域性的集体品牌,积极注册集体商标,形成“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互促互动格局,打造专业品牌基地。

发挥区域品牌在整合产业资源、孵化优势品牌等方面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与龙头企业通过定牌加工、商标许可使用等形式加强分工协作,拓展延伸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为核心的产业链,形成规模效应,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八)发挥商标富农带动效应。加强引导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坚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指导有关主体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引导相关市场主体充分运用我省作为工商总局商标工作重点联系省的优势,用好用足工商总局商标局为我省地理标志商标提供的优惠措施,做好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注册工作;指导有关主体就出口量大的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申请商标境外注册。

加强指导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管理。规范商标标识的使用,大力推广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保护,杜绝盲目扩大原产地特定区域范围的做法,避免为追求产品数量而牺牲产品质量、从而丧失地理标志的严重后果;充分发挥涉农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进步中的积极作用,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创新地理标志商标、涉农商标富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的生产发展,继续推广“商标+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开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促进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与保护工作的开展,推动特色农产品和特色产业的发展。

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力度。积极指导条件成熟的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争创驰著名商标,取得强力的法律保护;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合法权益,并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海外维权工作予以特别关注和支持。

指导福建省商标协会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切实开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宣传、推广、交流等各项活动。

(九)发挥出口自主商标品牌带动效应。积极运用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政策平台、海峡两岸商标交流的平台,服务福建出口自主品牌建设。

积极支持企业创自主品牌,努力推进国内品牌向国际品牌的延伸。引导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以及外贸出口龙头企业实施“商品出口、商标先行”策略,进一步指导出口型企业做好商标境外注册工作。

(十)发挥企业知名字号带动效应。加强对企业知名字号的保护,经认定的企业知名字号,在福建省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字号保护。未经知名字号所有权人许可,其他企业和个人申请将与知名字号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字号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使用的,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与他人在先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商标,不得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鼓励企业运用知名字号拓展市场,加强对企业知名字号的宣传,允许其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字样进行广告宣传。鼓励企业及时将知名字号注册为商标,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知名字号保护。

获得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企业提出工商企业年度检验免审申请的,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优先认定其为年检免审企业。

对获得认定的企业字号在福建省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字号保护,并可优先认定其为年检免审企业。

四、进一步提升品牌保护的水平

(十一)积极保护品牌资源。积极支持各类品牌通过商标注册取得法律保护,通过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取得强力法律保护。指导企业正确开展防御性商标注册,指导相关主体加强对地理名称、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境内外商标注册,防止恶意抢注。积极争取工商总局的支持,对福建武夷山、闽西南土楼、鼓浪屿等福建省高知名度景区和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关帝文化、红土地文化、闽东文化、海丝文化(海上丝绸之路)、船政文化、畲族文化、三坊七巷、朱子文化等人文、自然景观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确权等事宜的处理,给予福建倾斜支持和优先保护。

(十二)建立商标确权快速通道。积极运用工商总局确定我省作为商标工作重点联系省的政策,积极支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企业、重点产业企业按规定程序上报申请加急审理商标异议或异议复审、驳回复审等商标确权事宜。

(十三)加强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整治。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集中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稳步推行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大力整顿商品零售批发市场;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奥林匹克、世博会标志等特殊标志的保护力度;加大对9·8、5·18、6·18等商品交易会和贸易洽谈会中商标的监管力度。

做好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进一步加强与海关、公安、法院等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加大对商标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对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可提请相关司法部门提前介入,以提高案件移送工作效率,有效遏制商标犯罪行为。

增强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商标法律法规、商标行政工作状况、商标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商标行政执法的办事程序以及其他有关内容,并建立健全商标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畅通的沟通和交流渠道。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商标权利人的联系。建立商标权利人商标权益的自我保护鼓励机制和打击侵权行为的扶持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调解机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十四)加强涉台商标保护。加大对台资企业商标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解决涉台商标问题,指定专人跟踪服务。积极指导台资企业通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获得强力保护,大力支持台资企业申请加急审理商标确权事宜。对涉台商标案件的举报和投诉线索,及时受理、快速处理。

(十五)完善“打假保名优”工作机制。指导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适度增加商标注册类别或图样,合理扩大保护范围。进一步完善“打假保名优”网络,对涉及当地企业侵权的举报和申诉,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充分发挥区域性商标保护协作网的作用,开展跨区域打假行动;指导企业国外维权,指导遭遇国际商标纠纷的企业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跨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六)完善商标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地区、华东地区商标办案协作体系,支持企业跨省维权。积极推进商标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工商所商标监管软件的应用,定期分析辖区商标工作状况,提出应对措施,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加强福建省实施商标战略信息平台的应用,开展网上受理福建省著名商标申报,推动闲置商标转让,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公众水平。以商标印制环节、定牌加工为重点,加强商标日常监管,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商标执法专项行动。积极推进商标授权经营制度试点,探索对成规模商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商标监管的办法。发挥商标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商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代理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五、进一步提升工作品牌的内涵

(十七)以提高服务发展能力为宗旨,打造“企业之家”品牌。继续深化“企业之家”理念,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认真落实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加强与企业联系互动,与企业共渡难关,促进企业多准入、多生存、多发展壮大。

(十八)以提升服务民生水平为宗旨,打造“12315”品牌。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进一步做好12315消费维权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22号),着力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覆盖全省的12315维权网络”和“覆盖城乡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为民办实事项目,着力“四个平台”建设,理顺12315工作运行机制,完善12315工作制度,推进12315信息化网络建设,深化12315数据分析应用,探索建立12315消费维权网络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提升维权服务效能,着力解决侵害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将“12315”打造成为全省工商系统服务民生的重要窗口、重要载体、重要品牌。

(十九)以增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为宗旨,打造“行政指导”品牌。以工商总局向全国工商系统推广我省开展行政指导的做法经验为新起点,以行政指导为服务企业的抓手、普法宣传的抓手、履行职能的抓手,坚持认识再先行、思路再先行、目标再先行,坚持全员参与、全部融合、全面提升,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工商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闽工商法〔2005〕421号)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闽工商综〔2009〕321号),充实和完善“服务发展助导制、执法办案疏导制、巡查监管劝导制、依法维权引导制”等行政指导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即时指导,切实推进行政指导日常化;实行“项目+案例”模式,切实推进行政指导业务化;着力加强绩效考评,切实推进行政指导长效化;继续加强工作督导,切实推进行政指导规范化,努力保持行政指导工作走在全国工商系统前列。

六、进一步提升实施品牌带动的工作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将实施品牌带动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程和长期性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明确实施品牌带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将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考评,建立指挥有力、指导有方、运转有效、各方有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具体指导,及时掌握基层品牌带动工作的热点、难点和重点,促进品牌带动由粗放监管向精细监管转变,进一步提高品牌带动工作的实效。

(二十一)加强工作研究。加强理论研究,着眼长远,认真研究借鉴境内外,特别是台湾培育、使用、保护品牌的最新理论和相关制度,增强品牌带动工作的前瞻性;加强职能研究,立足工商职能工作,深入研究本地区以及兄弟省、市、自治区实施品牌带动的做法经验;加强创新研究,坚持先行先试,围绕海西先行,充分运用国务院《意见》赋予先行先试的特殊政策,大胆探索品牌带动的创新举措。

(二十二)加强交流合作。加强商标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切合实际的交流政策,解决自身发展中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商标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充分利用泛珠三角洲、华东六省一市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立省际间畅通的双边和多边商标交流渠道。

推动闽台两地商标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闽台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法缘相循、商缘相连、文缘相承的特点和优势,用好用足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优惠政策,不断推动两岸商标界的交流、合作。在“福建省推进实施商标战略信息平台”中,建立闽台商标信息交流平台,指导福建省商标协会加强海峡两岸商标事务、商标文化的交流合作,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信息共享,维护闽台两地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海峡两岸商标事业的发展。

建立企业国外商标维权投诉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建立有效的维权信息联络机制,维护我省企业在国外的合法商标权益,为我省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商标保护国际环境。

(二十三)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对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的经费保障,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品牌建设的奖励措施,表彰在推动品牌带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强化对品牌带动工作的鼓励与引导。

(二十四)加强人才保障。加强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的思想发动和人才保障,加强品牌带动专业化人才建设,进一步形成重视业务、学习业务、研究业务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充实、加强品牌保护执法力量;建立品牌带动人才的业绩考核制度,为共同推进品牌带动工作提供良好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十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工商部门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媒体、简报、工作汇报、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扩大工商工作品牌的社会效应和社会影响。加强与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联系,营造争创、爱护企业品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支持打造工商工作品牌的良好氛围。深入企业宣传、调研、指导,让企业充分知晓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的政策措施,使企业在实施品牌带动战略中切实受益。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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