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实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实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对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实施奖励工作的试行意见》(闽工商消〔2009〕420号)(以下简称“一案一奖”制度)自试运行以来,全省工商系统积极运用“一案一奖”制度,全面调动覆盖全省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食品安全监督岗”作用,加强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2010年全省工商系统根据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举报线索,查处、消除了不少食品安全隐患,有效推动了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加强食品放心工程,继续完善12315消费维权网络”项目的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了更好地发挥“一案一奖”制度的激励效应,省工商局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并对奖励适用范畴和奖励金发放、核销程序予以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工商局对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实施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工商局对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实施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激励全省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活动,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强食品放心工程建设,继续完善12315消费维权网络”,参照《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有功的“福建省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系统”登记在册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以下简称12315联络员)。

第三条12315联络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活动中,发现并协助工商部门制止下列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奖励:

1.流通环节食品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

2.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有毒有害食品;

3.销售工商机关已通知下架的不合格食品;

4.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

5.销售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或者来路不正的食品;

6.销售经工商机关确认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发现并协助工商部门制止其它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也可以申请奖励。

第四条奖励适用程序。12315联络员发现经营者销售上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迅速向辖区工商所报告;辖区工商所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受理并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提取证据,确认12315联络员举报情况属实,应及时立案查处。

第五条奖励适用标准。对12315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实施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每案奖金不低于50元,不超过100元,具体奖励金额由工商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12315联络员所举报的案件事关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依照《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实施奖励,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限制。

第六条奖励经费保障。各设区市工商局每年应当从“执法办案及举报奖励”专项科目年度预算中下拨给工商所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奖励代付基金。12315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奖励金由工商所长先行签批支付,并定期汇总上报,县(区)级工商局审核,市工商局核销,省工商局审批拨付。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虚报截留或将奖励基金挪作他用。

省工商局每年度的6月、12月分别对各设区市工商局发放举报奖励金予以审批拨付。

第七条举报奖励金发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对举报有功的12315联络员实施奖励,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3日内,填写“12315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奖励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奖励申请表),由12315联络员(举报人)签字后,向所在工商所呈报。

(二)审批。工商所负责人接到案件承办人呈报的“奖励申请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呈报案件提出核审意见,并转工商所财务人员复核后,拨付奖励金。

(三)通知。由案件承办人填写“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奖励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送达12315联络员。

(四)发放。12315联络员接到“奖励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奖金,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案件承办机构在向举报人发放奖金时,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发放,同时应填写“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奖励奖金发放记录表”(附件3)。举报人在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委托,方可领取。出于对举报人保密的需要,也可以将奖金直接存入举报人提供的实名银行帐号。

第八条同一案件被不同12315联络员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工商所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九条对12315联络员举报奖励的情况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布,不得公开受奖人员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一条各市、县、区工商局消保部门负责对工商所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金的督查工作,可通过抽查回访了解奖励金的发放情况。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12315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奖励申请表

2.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奖励通知书

3.县(市、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监督检

查不安全食品奖励奖金发放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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