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民政厅 | 文号:闽民法[2012]104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县民政局、省老龄办、厅机关各处(室、局)、各厅属单位:
为调动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单位及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我省民政标准化工作水平,特制定《福建省民政厅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福建省民政厅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单位及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我省民政标准化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全省民政标准化项目的评比奖励工作,标准化工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奖励对象包括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民政局及其直属各单位。
第四条奖励范围
(一)由民政部门主导或参与制定,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标准项目。
(二)由民政部门主导或参与制定,由民政部发布的行业标准项目。
(三)由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地方标准项目。
(四)承担的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五)对民政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标准化主导制定单位指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上述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第五条奖励办法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万元;参与制定的,奖励3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4万元;参与制定的,奖励2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2万元。
(四)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实施年限,每年奖励2万元;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每年奖励1万元。
(五)获得国家、省标准贡献奖的,分别奖励1万和0.5万元。
每年评选若干名对民政标准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后或标准化试点正式立项并经一年运转和评估后,由承担单位填写《福建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奖励申报书》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第七条个人突出贡献的奖励,由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和各设区市在推荐的基础上连同推荐材料于每年年终前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第八条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对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委员对初审材料进行最终评审。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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