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闽建建[2010]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10]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规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常用建筑节能
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目前建筑节能检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节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根据我省建筑节能检测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实行属地检测全省通用管理制度,即由生产厂家(以下简称厂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名录的检测机构在厂家生产现场定期抽样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出厂检验和施工现场进场复验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资料。
省外厂家抽样地点为其在省内的商品销售点或供货点。
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名录由厂家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经过综合评定并报省厅备案后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由厂家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并在合同签订10日内报送厂家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第六条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项目及抽样频率见附件。
未列入附件内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施工现场抽样批量及复验项目应符合现行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制定抽样检验方案,做好抽样记录,确保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检测机构必须在检测报告生效时,立即将报告相关信息上传至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厂家,并书面报告该厂家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第九条厂家现场定期抽样检测结果连续10次合格的,其抽样频率可延长为每季度一次;当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适当增加抽样次数。
第十条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厂家委托的检测业务。
第十一条厂家向施工现场供应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时,应提供定期抽样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厂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工作场地及厂家生产现场进行抽查;
(三)在厂家或施工现场不定期抽样,组织平行比对试验;
(四)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对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名录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四)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厂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委托未列入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名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项目及抽检频率
附件
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
产品质量检测项目及抽检频率
序号材料名称检测项目抽检频率
1EPS板、XPS板表观密度、抗压强度、导热系数、尺寸稳定性、厚度每季一次
2预制硬泡聚氨酯板压缩性能、密度、导热系数、厚度每季一次
3喷涂硬泡聚氨酯表观密度、抗拉强度、导热系数、尺寸稳定性、厚度每季一次
4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玻化微珠保温砂浆等保温砂浆表观密度、抗压强度、导热系数、厚度每季一次
5胶粘剂常温常态和浸水48小时拉伸粘结强度(与水泥砂浆)每月一次
6界面剂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与保温材料)每月一次
7耐碱型玻纤网格布耐碱性、拉伸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每月一次
8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陶粒)小型空心砌块、砼空心砌块等保温砌块密度等级、抗压强度、导热(传热)系数每月一次
9外门窗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每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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