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农业局 福建省福州市财政局 | 文号:榕农[2012]277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农[2012]277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福州市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优势、特色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品牌建设,加快发展拥有全国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农业企业,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福州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意见(试行)》(附后),请各县(市)区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福州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优势、特色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品牌建设,加快发展拥有全国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农业企业,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此意见。
一、奖励项目及标准
1.中国名牌农产品
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每个奖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休闲农业示范点、国家核心育种场、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
对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休闲农业示范点、国家核心育种场、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国家休闲农业示范县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和有机农业示范基地
对当年经农业部验收通过,获得“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或“有机农业示范基地”授牌的县(市)区农业部门,每个基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
对当年获得“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授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5.院士工作站
对当年被确定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6.承担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
对承担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并获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7.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1)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且生产基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但生产(或原料)基地不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指通过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
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对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所在县(市)区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9.省名牌农产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
对当年被福建省农业厅评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申报奖励程序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标准的,均可于次年第一季度前申报,并填写《福州市农业品牌奖励申请表》,连同当年获得的证书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向市农业局报送申报材料。
2.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定后,予以奖励。
三、附则
1.本《意见》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福州市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企业规模
经营范围
注册商标
获证(牌、奖)产品名称
获证(牌、奖)时间和编号
获奖种类
申请奖励金额
县(市)区农
业局
审核
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财政局
审核
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农
业局
审批
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一式三份)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