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3〕69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有效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福州市实施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2日

福州市实施2013年度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为确保2013年全市伏季休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2013年渔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实施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闽海渔〔2013〕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休渔对象、区域和时间

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全市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作业。

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市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市海域禁止刺网、桁杆拖虾和笼壶作业。

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市海域;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市海域,禁止拖网、围网、耙刺、陷阱、杂渔具等作业。

钓具作业暂不休渔。

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凡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休渔对象的,均应进行休渔。兼作不同作业类型且均属休渔对象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二、休渔要求

1.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在休渔前回到渔船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休渔,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避台风、修船等原因需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必须向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停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情况,避台风、修船结束后渔船应及时返回原地休渔。

2.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3.休渔渔船确实需要在异地休渔的,必须按照农业部东海区关于异地休渔渔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4.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5.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休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一要完善组织机构。为加强对伏季休渔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福州市2013年度伏季休渔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领导、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领导等组成,全面负责全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指挥协调。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伏季休渔监管工作的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伏季休渔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强化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伏季休渔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责任意识。县(市)区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伏季休渔管理责任书,明确乡(镇)政府伏季休渔管理责任。乡(镇)、村、船之间也要层层签订伏季休渔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伏季休渔责任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伏季休渔通告,努力扩大宣传范围。对休渔渔船较多、较集中的停泊点要组织专门力量,通过现场宣传活动、召开渔民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地方,要通过入村、入户、登船等方式,进行面对面宣传解释和说服。

四要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进行查处并及时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举报电话:0591-83335190。

四、管理措施

各级特别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伏季休渔的船、网、人、证实施直接监管,对油库、冰厂、市场实施间接监控,真正做到立体监管,严防死守。

一要严格执行首报制度。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东海区伏季休渔渔船首报制度》,在伏季休渔前对本辖区内的休渔渔船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要认真填写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表,及时上报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渔政渔港监督科(传真:0591-88080218),同时按照东海区渔政局的要求录入统计软件,及时、准确更新休渔渔船相关数据信息。

二要加强休渔期渔运船监管。各有关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渔运船假借运输名义出海生产或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和后勤服务。对在休渔期内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和后勤服务的渔运船,将与非法生产渔船相同论处。

三要加强小型渔船监管。各县(市)区要把小型渔船作为伏季休渔监管的重点,组织足够力量进行强监管,以杜绝小型渔船违规生产行为发生。

四要加强港口动态监管。各级要组织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要指定专人实施有效监控。要根据伏休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强化港口巡回检查,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要充分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和“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的监视和录像,掌握港口渔船动态。渔业执法机构要组织开展明察暗访行动,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打击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渔船。

五要加大海上查处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渔业执法机构认真落实水上巡查制度,组织渔业执法船艇,结合海监岸线巡查、“护渔2013”海洋渔业执法行动、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辖区内海域巡逻检查,重点守住北纬26度30分线,防止大规模越界违规生产。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要适时组织区域性联合行动,完善与海警、边防之间协作机制,共同维护伏季休渔秩序。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渔船,尤其是对非法入闽作业的省外渔船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要结合清理整顿“三无”渔船,坚决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渔船,切实保护好渔业群众的合法利益。

六要强化异地休渔渔船管理。休渔渔船原则上在船籍所在地的港口休渔,对于确需异地休渔的,由异地休渔渔船停泊港所在地和休渔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

七要试行伏季休渔台账制度。根据东海区渔政局规定,2013年要大力试行伏季休渔台账制度,台账具体包括伏季休渔管理方案、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休渔渔船名册(包括在本地休渔和在异地休渔)、休渔渔船泊位示意图(或泊位表)、伏季休渔责任状、休渔渔船移泊报告书、异地休渔渔船申请表、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管理函、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管理确认函、伏季休渔渔船动态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记录表、伏休违规处理记录表等内容。各有关县(市)区要及时登录东海渔业信息(www.dhyzchina.gov.cn)下载相关材料,并按要求统一制作本地区伏季休渔台账,落实伏季休渔监管措施。

八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各级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船管站和一线渔港监督机构等基层组织作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要利用地域优势,在渔业执法检查、港航监督、渔船安全监管、渔船动态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伏击休渔监管情况进行日常性督查。

五、相关工作

1.强化休渔渔民培训工作。各级要利用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相对集中的时机,积极开展渔业职务船员、“四小证”、渔业安全知识、各类实用技能和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渔民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

2.切实抓好渔船安全工作。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停泊比较集中、时间长,又处高温和台风多发季节,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各级要高度重视,把确保安全作为伏季休渔管理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认真落实伏季休渔船只的防火、防盗、防台风等“三防”措施。

3.关心困难渔民生活。伏季休渔期间,大量以捕捞为生的传统渔民将进行休渔,各级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渔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生活难题,努力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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