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14〕2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龙岩市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为推进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一)基本原则
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2.稳步推进。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3.公开竞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4.注重绩效。加强绩效管理,注重项目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目标任务
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制度机制。2014年在社会保障、医疗服务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2015年争取覆盖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事业类型,到2020年,与全省同步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二、积极稳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力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把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缺位、水平不高、效率不高的领域;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省政府闽政〔2014〕33号文规定的条件。
(三)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行政行为或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全部或部分内容逐步列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1.一般性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用设施管理维护、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三农服务、战略物资储备等事项。
2.社会管理性服务。包括: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事项。
3.技术服务。包括:科研、行业规划研究、行业规范、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研究、数据调查、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资产评估、审计服务、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事项。
4.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辅助性事项。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经济形势分析宣传、法制宣传、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专业技术审查、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软硬件维护、技术业务培训、公众档案整理、后勤保障等事项。
5.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购买目录
市财政局会同市编办、发改委、人社局、公务员局、民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在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等相关文件和规定并参照省目录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五)规范购买程序
1.项目申报和公示。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购买主体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依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编制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财政部门对照购买目录及相关规定,对部门申报的具体项目进行审定。购买计划审定后,应将服务项目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要求等信息通过一定范围进行公示。
2.购买。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和《龙岩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但本地区承接主体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的规定,采取大额项目拆分采购等措施。
3.签订并履行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增加,但最长不超过三年。服务供应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六)资金安排和拨付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采购服务的发展需增加资金的,列入财政预算同时严格资金管理。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七)综合绩效评价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购买主体应对照绩效目标对服务供应方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服务供应方的服务绩效和购买主体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
三、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财政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先将一些便于操作、条件较成熟的服务项目纳入购买目录,再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增加购买内容。2014年市本级重点在社会保障和医疗服务领域寻找较为成熟的项目开展试点工作,具体由市财政局牵头,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可在教育、文化、市政市容、劳动就业服务、技术服务等民生关注度高、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领域选择适当项目进行试点推进,逐步积累经验。
四、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财政局、编办、发改委、民政局、人社局、公务员局、国资委、审计局、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4〕189号)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协调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政府职能转移目标,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民政部门负责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核实作为服务提供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条件,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机关单位后勤保障改革计划,推动后勤保障改革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评价。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同时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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