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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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莆市公[2014]第34号
2014年8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4]526号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7.251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城厢区华亭镇濑榜路(埔柳-涧口)段拓宽整治工程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规划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城厢区华亭镇涧口村水田0.102公顷、园地0.31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696公顷,埔柳村水田0.4496公顷、园地1.23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88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436公顷,走马亭村水田0.4689公顷、园地1.5655公顷、其他农用地0.216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9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2455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0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7.251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劳力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水田
16000元/亩
24000元/亩
1600元/亩
旱地、水浇地
13000元/亩
19500元/亩
1300元/亩
园地
10400元/亩
6400元/亩
其他农用地
8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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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4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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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农业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华亭镇涧口村、埔柳村、走马亭村
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0月17日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征迁部
2014年10月18日至2014年10月24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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