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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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意见
莆政综〔2012〕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8]14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对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及处理办法
(一)2008年10月21日市政府印发《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49号)之前,已经实施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中经查实属违规购买的,由购房者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二)2008年10月21日市政府印发《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49号)之后,实施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中经查实属违规购买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由原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核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销购房者的购买资格,并书面通知购房者、售房单位、住房保障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
(二)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协同原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单位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或收取购房补差款,并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工作。
(三)对已参加福利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退回福利分房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前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1.已参加的福利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上市出售的,可按上述(一)、(二)程序退回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向原产权单位退回已参加的福利分房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原产权单位已撤销或单位性质为行政事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按原价格收回。
2.将已参加的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上述(一)、(二)程序退回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收取购房补差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售房单位与购房者解除原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合同,退回购房款。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售房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与购房者持注销购买资格的通知书以及购房者的退房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登记手续。购房款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退回。
(三)购房者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退税和个人住房维修资金。装修等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四、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的办理程序
(一)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售房单位与购房者解除原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合同,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售房合同备案手续后重新签订购房合同,销售价格为届时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购房者应向售房单位补足购房款和补交相关税费;双方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证登记手续。
售房单位收取购房者补交的购房款,可用于补缴报建相关费用及土地出让金等。
(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购房者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向住房保障部门补足购房款和补交相关税费后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面积计算:
1.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但超面积部分在购房时已经有关部门备案,并按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补交差价的,按核准面积补足购房款。未超过核准面积的,按所购房屋面积补足购房款。
2.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超面积部分虽在购房时补交了差价,但该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未经有关部门备案,购房者应按所购房屋面积补足购房款。
3.未核准面积,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均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购房者应按所购房屋面积补足购房款。
(四)购房者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后,所购房屋性质为商品住房。
五、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收回的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不宜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应按国有资产处置。所得资金和购房款等除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外,其余部分应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六、住房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查、销售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出具虚假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前,必须按本意见规定处理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八、仙游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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