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莆田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莆田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建设清洁优美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和专群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街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二)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住宅小区、公园、广场等场所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

(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交站台、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业主或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负责管理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立面整洁、门前秩序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市城管委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比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经贸、民政、文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落实情况。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火车站、广场、公园等区域,由专门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落实情况。

上述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专门管理机构统称为管理单位。

第六条责任人“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人产权所有或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地)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及周围地面,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

无责任人的地段,由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做好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门前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门前三包”的责任:

(一)环境卫生

1.负责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行为;

2.实行垃圾袋装,并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袋装垃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放置在门内;

3.维护门前果皮箱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洁净、完好,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

4.不得在责任区路面从事清洗、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不得将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或绿地内。

(二)立面整洁

1.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炉口、油烟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2.沿街建筑物顶部、阳台上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设置的遮阳篷帐(遮阳伞)应当清洁完好;

3.沿街招牌和夜景灯光应当按照规定批准后设置,并保持规范整洁。

(三)门前有序

1.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当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有序排放,不准随意占道停放;

2.不得占用道路从事摆摊设点、乱堆乱放、设置告示牌、宣传促销、散发广告等生产经营活动;

3.制止和劝阻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第八条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与所在地的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格式文本,由市城管委统一制定。

责任人应当将“门前三包”责任书张贴或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门前三包”监管员队伍,对“门前三包”实施监督管理。监管员由区、办事处、居委会干部,“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人员,居委会的“老党员、老干部”和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是监督责任人实施“门前三包”,检查督促“门前三包”责任的落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监管队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分管领导担任监管队长。

第十条监管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乱吐乱扔、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乱停乱靠、乱牵乱挂等违章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实施“门前三包”管理专项处罚。

第十一条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达到规定要求之一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对个人及单位处5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建立“门前三包”检查考评制度。市城管委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每个月组织一次系统检查评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每两周进行一次系统检查评比;市直各部门每月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区市容环卫部门实行经常性的监察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监管队对“门前三包”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每次检查均应作好记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检查情况报市城管委,检查结果作为考评依据。

第十三条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力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责任人年度内两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由市容管理部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外,由管理单位挂牌警示、并在媒体上曝光。

责任人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卫生部门对责任人依法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并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五条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容管理等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尽职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督促的;

(二)违法批准管理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四)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和县、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出色的监管员,由市政府和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责任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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