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高成长性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高成长性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莆政综〔2010〕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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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高成长性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0〕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扶持我市工业企业快速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目标,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用三年时间重点培育扶持壮大一批具有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的高成长性工业企业。现就培育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本意见所指的高成长性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且对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具体条件。所培育扶持的工业企业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不含查补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
(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工业产值平均可比增速15个百分点以上(含15个百分点)。
三、考核程序。对扶持对象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工业企业,市政府将按“一年度一考核一兑现”的办法进行筛选、考核、奖励。具体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分别于每年的2月份对所考评工业企业前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实际缴纳税收完成情况进行组织考核。
四、奖励计算。经考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其当年度缴纳的各项税收市、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不含查补税额),以前一年度作为基数对其增长的部分,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幅度(最高不超过100%)和年度实缴税收同比增长幅度(最高不超过100%)各占50%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奖励金额=[当年度实缴的各项税收市、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前一年度实缴的各项税收市、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速×50%+当年度实缴税收的增速×50%〕。
五、资金渠道。工业企业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实缴税收同比增长速度超过100%的,按100%计算。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地方留成比例各自承担给予企业兑现。
六、特别奖励。所扶持的企业对象,在满足具体条件中(一)、(二)两个基础上,若主营业务收入第三年度较第一年度翻两番以上,除享受年度考核奖励外,予以最后一年度加倍奖励。
七、奖励原则。以上对高成长性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的奖励政策若与我市现行涉及市、县(区)财政奖励(补贴)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不重复享受。
八、实施期限。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期效三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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