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莆政办〔2011〕47号
颁布日期:2011-03-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工作的通知

莆政办〔201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基层工商部门执法能力和条件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175号)、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工商财〔2011〕2号)和莆田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3号精神,为确保在2年时间内全面完成我市工商部门11个基层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任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改善工商部门办公条件对当地工商机关提高服务发展能力,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对于服务当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明确目标任务,对基层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在建设资金、土地划拨、税费减免和相关审批手续等事项上特事特办,做到早安排、早规划、早落实,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全市2个县级局和9个工商所的建设任务,改善工商部门的基层基础条件。

二、成立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全市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李辉龙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王秋洪副秘书长、市工商局何铁舟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局为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和监督机制,落实责任人,切实抓好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工作。

三、明确目标任务

11个基层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中,县级局建设项目2个,分别为荔城区工商局、湄洲岛工商分局;基层工商所建设项目9个,分别为仙游县鲤城、园庄、大济工商所,荔城区北高、拱辰工商所,城厢区灵川、华亭工商所,秀屿区埭头、东庄工商所等9个工商所。其中属于无房、危房的9个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要确保在2011年完成,荔城区工商局、湄洲岛工商分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要求在2011年基本完工。

四、强化政策支持

(一)建设资金。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在3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的建设项目,省级和地方按80%和20%比例承担,在非3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的建设项目,省级和地方按70%和30%比例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以立项审批的总投资为基数,将地方承担的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1.荔城区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以省定的总投资1006.5万元为基数,县级财政承担建设资金301.95万元,荔城区政府应将补助资金301.95万元分两年下拨给荔城区工商局(即2011年150.95万元,2012年151万元);

2.湄洲岛工商分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以省定的总投资617.5万元为基数,由于湄洲岛工商分局为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并考虑到湄洲岛管委会财政状况,地方承担的建设资金185.25万元由市级财政与湄洲岛管委会各承担50%(即各92.625万元);

3.每个基层工商所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63M2、建筑单价2000元/M2计算,总投资不低于113万元,县级财政承担的建设资金为不低于34万元(仙游县财政承担的建设资金为不低于23万元)。

(二)立项审批。县级局建设项目按当地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建设标准执行。基层工商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按不低于563m²,进行立项。在确保建设资金充足且能够满足建设需要的情况下,各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三)建设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并在土地等相关税费的减免上给予优惠。征地费用参照2007年基层工商所建设,每个工商所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补助15万元(不包括原址拆建),荔城区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由荔城区政府补助50万元,湄洲岛工商分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由市级财政与湄洲岛管委会各补助25万元。

(四)建设审批。各建设审批相关部门要简化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缩短建设审批周期,并联推进手续,做到超常规运作,确保建设项目及早开工、按时完工。

附件:1.福建省工商系统(莆田市)县(区)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计划明细表

2.福建省工商系统(莆田市)基层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计划明细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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