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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各县(市)医管中心管理部办公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各县(市)医管中心管理部办公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机构建设专题会议的纪要》(〔2013〕42号)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编制和管理体制的批复》(明委编〔2013〕2号)精神,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目前,各县(市)医管中心管理部也已全部成立并开展业务,但部分县(市)管理部因“三保”合一后,工作人员增加,工作量加大,原有的办公场所无法满足机构整合后的需要,以致不能顺利开展工作。为深化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现就落实各县(市)医管中心管理部办公场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虽然各县(市)医管中心管理部机构、人员、业务已由市级统一管理,但仍是各县(市)服务当地群众的重要窗口,其办公场所应由当地政府提供。因此,请各县(市)政府将医管中心管理部纳入窗口建设,于2014年底前无偿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满足管理部正常业务工作开展需要。如需租赁场所办公,具体租赁事宜及租赁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
二、若县(市)医管中心管理部现有办公场所由原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的,自2014年9月1日起变更为由当地政府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三、各县(市)医管中心管理部办公场所的装修、设备购置及运行费用由市医管中心负责。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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