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明政办〔2013〕74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三明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一、整顿关闭目标任务
为尽快解决金属非金属矿山“多、小、散、差”问题,国务院决定用三年多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攻坚战,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违法、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小矿山。
根据省上下达我市的关闭计划,到2015年底,全市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含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80座(关闭计划见附件,2012年我市按计划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11座),使我市非煤矿矿山布局合理,矿山生产具备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二、整顿关闭对象
(一)整顿下列存在重大安全生产、环境安全隐患及安全生产条件差的有证矿山(含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的;
2.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或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安全设施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的;
4.使用民爆物品露天矿山(经批准除外)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或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的;
5.相邻有使用民爆物品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未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不完善,采场管理混乱的;
7.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地下矿山;
8.超越安全生产许可范围进行开采活动的;
9.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整改期限内未完成延期换证手续的;
11.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2.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治理,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13.应安装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控系统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的尾矿库;
14.尾矿库、排土场未按规定进行稳定性分析的;
15.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6.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存在上述情形,由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合格的,予以关闭。
(二)取缔关闭下列无证非法开采矿山,推进资源整合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予以关闭;
2.取缔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再次予以关闭;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予以关闭;
4.采矿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予以关闭;
5.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先行关闭;
6.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服务年限低于3年的,且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予以关闭;
7.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对矿山予以关闭。
三、关闭工作标准
(一)矿山关闭标准
1.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注销勘查许可证;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关闭标准
1.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拆除生产系统的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主要通道处设立明显标志;
4.尾矿库履行闭库程序或清库。
四、整顿关闭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3年5月底前,各地根据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明确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和对象,制定本地2013年—2015年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每年初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当年度整顿和拟关闭企业计划,于当年3月底前将拟关闭矿山名单报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具体实施。每年5—11月,各县牵头部门责令列入整顿矿山停产并限期整改,矿山整改后,由牵头部门逐一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批准予以生产,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合格的,由牵头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当年拟关闭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关闭标准组织实施关闭。
(三)巩固成果。每年11—12月,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山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当年已关闭矿山名单报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统一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备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关闭矿山逐个落实巡查责任。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
五、整顿关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电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部署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分解目标任务,下达年度整顿关闭计划,制定整顿关闭措施,推动工作不断深入。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落实工作方案,研究提出政策措施,逐级逐年分解落实关闭任务,扎实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市直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如下: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证矿山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电业局配合;取缔关闭无采矿许可证矿山、推进资源整合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电业局配合;整顿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达不到环评批复要求的矿山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电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按职能分工,确定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牵头部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牵头部门要主动工作,积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依规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自2013年起,市政府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工作标准。列入整顿的矿山(生产系统、尾矿库),有关部门要督促实施整改。完成整改的,牵头部门要对照标准严格验收,验收合格的,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复产;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由当地牵头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列入关闭的,当地政府要严格对照关闭标准,组织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注销证照登记、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封闭矿井、治理边坡、恢复生态环境、实施闭库(清库)、设立永久性标志等措施,确保关闭到位。关闭工作完成后,各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验收,收集关闭矿山基本情况资料、整顿关闭资料以及现场影视资料等,按一矿一档的原则,建立关闭档案。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与科学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提高矿山安全、环保条件、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建立长效机制。一是严格准入,各有关部门今后不得对存在整顿情形的矿山予以许可,不得对取缔关闭情形的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是建立关闭矿山巡查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非法采矿、关闭矿山进行常态巡查,确保整顿关闭成果;三是强化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