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等文号:厦经外〔2009〕449号
颁布日期:2009-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经外〔2009〕449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办产函〔2009〕134号)和《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贸发规财〔2009〕52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的精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做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管理工作。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厦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的有关精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做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以下简称“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办产函〔2009〕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结构调整项目是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下支持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第三条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市贸发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经发局负责组织汽车出口基地及重点机电企业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市贸发局负责组织科技兴贸基地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审核并拨付资金,会同市经发局和市贸发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出口结构调整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服务于国务院确定的“保增长、调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总体目标;

(二)服务于国务院确定的汽车、钢铁、电子信息、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业、轻工、石化、造船、物流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

(三)服务于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

(四)符合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五)符合WTO相关规则。

第五条出口结构调整项目包括:

(一)支持重点行业出口基地建设。重点行业主要包括:飞机及航空设备、船舶及船用设备、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集成电路、通信设备和电力、冶金设备、新一代通信产品、数字化家电和视听设备、计算机网络、生物医药、新能源等行业。

(二)支持公共平台建设。鼓励商务部认定的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人员培训平台等。支持在汽车、工程机械等重点领域建立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三)共性技术研发。具体包括商务部认定的机电和高新技术重点企业联系机制核心层企业、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开展的共性技术研究开发。

第六条申报出口结构调整项目可由企业、汽车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单独或联合按项目类别申请。

第七条申报出口结构调整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所列的重点范围;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等相关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符合产业或基地发展的实际需求;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

(四)经过专家论证;

(五)未享受过中央财政资金资助。

第八条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近3年利润、税收及研发投入情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二)《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申请表》(见附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包括考核项目预期效果的指标及方法;

(四)国家汽车出口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须提供基地所在省市成立基地领导小组的文件、企业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与结构调整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根据本市专项资金总额,市经发局和市贸发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分别组织企业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统筹安排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确定出口结构调整项目支持额度。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40%。

第十条项目评审结束后,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和市贸发局联合下达年度出口结构调整项目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划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分别负责组织对项目预期经济技术指标执行情况、社会效益指标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形成出口结构调整项目验收鉴定报告,并负责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行为之一的,相关有权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停止拨付资助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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