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3年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3年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1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局、安监局等七部门制定的《2013年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6日

2013年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

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

(2013年6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局)《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紧紧围绕我市今年环保工作重点,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合成革企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法严格执法,积极探索加强环保监管和联动工作的机制,为建设生态名市和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执法保障和服务。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投产的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厉查处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钢铁、玻璃、水泥企业的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企业废水排放去向,对废水排放量大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要通过企业水量平衡核算实际排放量,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溶洞、沙土地、无防渗措施坑塘和雨水沟、暗管等方式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立案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4.集中开展黑烟污染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加强交通干道周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环保“三同时”落实和大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严厉查处冒黑烟现象。

5.加大对废旧塑料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无证无照和无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的废旧塑料企业进行查处和取缔。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合成革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和集中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3.看合成革企业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合成革企业专项整治后督查,督查2012年全省合成革企业环保专项检查出的环境问题是否己全面完成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福建省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是否己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是否停产整治;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者超标排放的企业是否处罚到位;厂区雨污不分、管道布设混乱、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环境应急管理不到位等是否整改到位。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强化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内容、目标、时限、责任人,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一岗双责”,注重联合督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建立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执法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县级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市级有关部门要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严重违法排污行为以及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回头看”中查出的新问题。

(三)狠抓整改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要强化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各级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区域限批。对火电、钢铁、玻璃、水泥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继续严格执行减排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确保落实主体责任。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公开点名批评,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发挥舆论监督,加大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保持一定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总结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至6月28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3年6月28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28日至9月2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2013年9月10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底)

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10月初组织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3年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洪仕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少华市政府办副秘书长

黄建化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蔡总平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铭炜市经贸委副主任

林志坚市司法局副局长

苏龙辉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志勇市安监局副局长

林玉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

林东市工商局副调研员

韩文利市环保局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韩文利(兼);副主任:苏远波(市环保局污防科科长)、黄诚(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芗城区胜利西路136号丹霞大厦漳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联系人:吴莹冰、林志勇、陈开业。

电话:0596-2528791;传真:0596-2523781

电子信箱:zzhjjc252378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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