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白银市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2日

白银市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生态破坏

和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关于督促靖远县、平川区矿山开采加工企业整改环境违法问题的监察建议函》(甘环函〔2013〕44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砂石料开采及选铁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市政办发电〔2013〕49号)精神,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十八大确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要求,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基本原则,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集中整治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推进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矿山开采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资源和在开采中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合理规划矿山开采加工企业开采地段、范围、期限及开采量,做到证照齐全,实现依法开采,依法管理,建立规范的开发秩序,逐步恢复生态环境。

三、整治范围

集中对全市范围内矿山开采加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是靖远县、平川区黄家洼地段的开采加工企业,其他县区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整治范围和对象。

四、实施步骤

清理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各县区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每个节点工作完成后,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1月6日至1月12日)

各县区在动员部署的基础上,立即对辖区内的矿山开采加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认真梳理,分门别类登记造册,为清理整治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4年1月13日至3月31日)

各县区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对矿山开采加工企业依法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依法关停;对审批手续齐全,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责令企业进行停产整改;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限期整改恢复。

(三)整治验收阶段(20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县区整治工作完成后,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对靖远县和平川区进行总体验收。同时,对其他县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四)现场督查阶段

市政府组织发改、国土、安监、工商、水务、林业、公安、监察、供电、环保等部门不定期对县区整治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措施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治;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经济活动的主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各县区政府是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责令辖区内所有违法违规开采加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建设,同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靖远县、平川区政府要深刻反思,重点整治。按照省环保厅《关于督促靖远县、平川区矿山开采加工企业整改环境违法问题的监察建议函》要求,针对黄家洼区域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出问题,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并督促落实。同时,要对辖区内的水选企业摸清底数,按照“上大压小”的原则,制定《水选企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布局,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当、尾矿随意堆放和废水直接外排的,要坚决予以取缔,限期拆除设备,恢复生态原貌。

(二)市国土资源局要立即组织对靖远县和平川区黄家洼区域的矿山开采进行调查,明确矿产资源的性质,论证矿山开采的可行性,指导县区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督促县区对违法违规的矿山开采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负责组织对靖远县和平川区黄家洼区域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三)市安监局负责检查矿山开采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做好尾矿库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四)市工商局负责检查清理矿山开采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对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责令关闭和取缔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市水务局负责对矿山开采加工企业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等情况的调查,对未落实有关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

(六)市林业局负责对矿山开采活动是否占用林地、是否造成林地破坏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市公安局要对违法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进一步核查,对照《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对违法情节恶劣、恶意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对各县区是否存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情况进行调查。

(九)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违法企业实施断电措施,待企业完成整治并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供电。

(十)市环保局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的职能,对矿山开采加工企业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的排污企业,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牵头做好靖远县、平川区水法选矿企业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期间,暂停靖远县、平川区矿山开采加工项目的环评审批。同时,加强与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环保厅和市政府报告。

(十一)各有关企业对已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恢复治理,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未落实整改措施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和生产。

附件:白银市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白银市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生态破坏和环境

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汝昌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江新宁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巨忠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张守文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王禄邦市发改委主任

万国峰市国土局局长

王殿钢市安监局局长

冯彦明市水务局局长

马志勇市林业局局长

姚立群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白作明市工商局局长

曾潮生市环保局副局长、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

李维虎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李巨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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