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发〔2013〕35号
颁布日期:2013-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22号)精神,现将《白银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白银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为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严厉打击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3年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二、矿山整顿重点

(一)对下列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下列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2013年6月底前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2013年年底前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矿山在2013年年底前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基建矿山建设期限已满,仍未完成建设任务,未提出延期建设申请以及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未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

1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下列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各级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矿山,且在原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原采矿许可证平面范围内没有新增资源量保证最小开采规模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石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矿山整顿关闭步骤和标准

(一)整顿关闭步骤

1.确定整顿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照关闭取缔的重点和标准,认真摸底排查,研究确定关闭矿山名单。

2.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分期分批做出关闭决定,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3.制订配套政策措施。针对拟关闭矿山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

4.实施和指导。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并对关闭现场处置和关闭取缔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关闭到位。

5.验收。关闭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验收组,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山进行验收。

6.复查。对完成关闭的矿山,定期不定期组织复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二)整顿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四、组织领导机构、相关部门职责及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构。为保障全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白银供电公司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白银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矿山整顿具体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市安监局:重点对符合行业准入政策、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市属以上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市属以上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非法违法生产的市属以上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市属以上企业进行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市属以上矿山企业,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并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关闭工作。

2.市发改委: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预评价制度、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作为前置条件,督促备案项目履行安全防范措施。

3.市工信委: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对使用国家和各级政府明令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企业,限定淘汰时间,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并指导监管。

4.市国土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制订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依法取缔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并达到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填实井筒、恢复地貌的标准;对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严厉打击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盗采他人资源等盗窃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暂扣停产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对政府批准关闭的矿山企业及时提请省国土资源管理厅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5.市工商局:依法取缔没有取得营业执照非法从事矿产资源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经营单位;依法暂扣停产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6.市公安局:禁止向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没有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供应民爆物品;对责令停产整改矿山停供爆炸物品或核定适量整改用爆炸物品;收缴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的民爆物品,同时注销其相关证件;维护关闭矿山现场的秩序,追究盗窃矿产资源人员和暴力抗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7.市环保局:负责矿山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协同相关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予以关闭,并对关闭是否到位进行监督指导。

8.市财政局:按照要求,对依法关闭矿山企业给予关闭补偿资金。

9.白银供电公司:对公告关闭矿山拆除供电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责令停产整改企业采取限电或停供电措施。

(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矿山整顿工作会议,通报整顿关闭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要求,主动开展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矿山整顿相关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方案。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整顿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并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3年3月5之前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实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工作。

(三)狠抓整顿关闭效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注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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