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嘉政发[2009]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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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09]32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9]1号)精神,加快构建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按照信息化条件下防空袭斗争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一、健全人民防空领导管理体制
(一)坚持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作顺利开展。
(二)充分发挥军分区的领导作用。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每年定期召开1-2次人民防空专题会议,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切实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建设。要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管理机构,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力量,规范人民防空机构设置。人民防空机构的人员编制与承担的人民防空建设任务相适应。市人防办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要积极主动地为政府和军事机关当好参谋,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一)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按照联合防空、区域防空的要求,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挥体制。结合推进人民防空向民防体制转变,理顺人民防空指挥机构与其他防灾救灾指挥机构的关系,健全相互衔接、分工联动的指挥体制。及时修订完善城市防空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健全平战转换措施,落实战备值班制度,组织开展防护演练,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组织能力。
(二)重视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加快人民防空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指挥手段和设施设备,实现党政军互连互通、信息共享。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化防疫、通信、治安、消防、运输等群众防空组织。将群众防空组织纳入民兵组织范畴,按照统一整组、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的原则,平时按城市市区人口总数的0.1%–0.3%组建,战时按5-10倍的比例扩编。
(四)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科学确定城市疏散人口数量、物资疏散地域范围和接收安置单位。健全紧急征用、调用、储备重要物资器材制度。交通、通信部门要优先安排疏散地域内的公路建设和通信工程。人民防空部门、疏散单位要与疏散地域的政府、接收单位建立定期联席制度,及时交流情况,协调有关事宜。
三、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
(一)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在制定信息化建
设规划时,要考虑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需求,统筹安排。要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在市政府和军分区的领导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抓好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尽快建设成设施齐全的指挥场所、手段多样的通信系统、综合集成的指挥平台、数据完善的信息系统、安全互通的网络体系。
(二)强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通信部门,各级军事作战、通信、情报、雷达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依据《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积极支持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在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实现资源共享。
四、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一)建立健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加强重要经济目标规划与建设管理。新建重要经济目标要分散布局,符合人民防空要求。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要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重点项目或关键部分,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不易转入地下的,要采取保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
(二)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防护规划,完善防护方案,组建防护队伍,投入防护经费,加强平时训练,推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落实。
五、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一)城市建设要落实人民防空的有关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要征求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部门的意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商业繁荣地段、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
(二)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
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衔接,优先安排城市建设需要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三)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底层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六、增强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活力
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贯彻人民防空“平战结合”方针,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设施设备,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努力增强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活力。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开展平战结合创造条件。
七、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向民防体制转变。把人民防空部门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赋予相应的防灾救灾任务。充分发挥人民防空资源优势。每年组织一次防空演练,检验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灾方案,提高群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八、提高人民防空法制建设水平
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提出切合实际的贯彻落实意见和具体措施,使人民防空各项建设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认真开展人民防空执法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人民防空执法检查,并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参加,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人民防空法律建设的落实。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健全人民防空执法机构,组建人民防空执法队伍,培训人民防空执法人员。全面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与之匹配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程序制度、人员管理制定、评议考核制度、案卷评查制度和奖励制度等。
九、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建立全社会参与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机制,大力推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完善机制、扩大阵地、拓展渠道、创新形式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巩固初级中学防空知识教育工作成果。
十、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
重视人民防空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培养和选拔、任用人民防空系统的优秀干部,全面提高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人民防空部门干部队伍建设,采取院校培训、在职培训、脱产进修、岗位练兵、人才招聘等多种形式,提高人民防空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依法保障人民防空部门干部职工的合法权利。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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