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4〕138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嘉峪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体要求,整合和利用现有的服务资源,逐步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新机制,实现政府由过去直接提供、直接管理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监管的方向转变,逐步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组织发育,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动力。

二、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推行此项工作是政府部门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大转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步推进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管理要求,分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分类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预算执行原则。强化公共服务购买资金源头管理,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科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规范资金审核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程序合法。

(三)公开择优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四)绩效管理原则。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细化考核目标、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按合同履约,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市场导向原则。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导向功能,凡是市场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市场力量承担,加快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六)勤俭节约原则。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严格按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确定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严格按规程操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改革创新原则。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要积极探索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社会组织管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努力构建政府购买服务新格局。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三、分阶段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目标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它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分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2014年12月。对已开展市场化运作试点的居家养老服务、公共绿地管护、公共环境卫生、社区法律服务、公厕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运行情况调研和制度完善,为全面推进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同时,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调研和论证,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按部门职责分类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和方式,理清服务项目购买的思路和方法,为工作推行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阶段:2015年。按照《嘉峪关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第一批)》,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

第三阶段:2016-2020年。不断总结经验,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形成“政府主导、各司其职、合同管理、动态监督”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界定公共服务范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研究确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发布第二批项目目录。

(二)依法确定服务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有购买服务项目的部门应在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承接主体具体资质条件。

(三)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购买主体购买服务工作按照编制购买计划、公示购买信息、确定购买方式、签订购买合同、组织实施购买的程序进行。

(四)培育和发展社会服务组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及企业等社会力量的规模和能力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要以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为契机,提供发展平台,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壮大,推动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走向制度化。对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会;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对按政策规定转制的事业单位优先提供机会承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

(五)完善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涉及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党委、政府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到承接主体。

(六)建立绩效评审办法。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标、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设定考核指标,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五、部门职责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推行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单位职能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公共服务采购实施办法,研究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管理机制,牵头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安排、审核拨付、日常监管等工作。

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购买主体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保证公平有序竞争。协助购买主体开展履约监管,做好承接主体的诚信档案体系建设。

市监察局: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实施行政监察,参与重大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

审计局:应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市民政局、工商局:要按照部门职能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纳入检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资质的审查和认定。

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要按部门职责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调研和论证,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分类确定具体公共服务项目购买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负责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对承接方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绩效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嘉峪关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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