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6〕27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政办发〔2016〕27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切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宗旨,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相
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公共文化需求,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或低票价向社会公众提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二)先进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普遍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为群众喜闻乐见、参与面广,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四)规范性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主要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体育与旅游群团组织,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根据本市实际和拟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应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旅游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旅游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见附件)。
五、实施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
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公示购买信息
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及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签订购买合同
承接主体与购买方式确定后,购买主体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组织实施购买
承接主体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支付购买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及购买主体支付意见后直接支付到承接主体。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指导购买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开展。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责任,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政策措施,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强化沟通,形成合力。文化、体育旅游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公共文化需求,适时补充调整购买目录。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能力的需要,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三)加强绩效评价。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不履行服务合同、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黑名单,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1.惠民演出活动
2.“千台大戏送农村”活动
3.群众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1.全市公益性文化出版广电体育旅游服务项目的专题宣传
2.公益性电影、纪录片、动画片生产创作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1.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和购买
2.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绿色印刷、质量检测
(四)公益性旅游宣传品的创作、传播与推介
(五)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译制与传播
(六)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七)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推广
(八)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1.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
2.“雄关大舞台”群众文化活动
3.“文化惠民月”活动
4.“乡村舞台”文艺展演
5.中国·嘉峪关国际短片电影展的组织与承办
6.优秀传统文化、高雅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活动
7.公益性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和各类主题展览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工程
2.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放映
3.广场、社区电影放映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书香雄关”全民阅读活动
2.农家书屋管理员相关活动
3.“书香之家”评选活动
4.全市大型阅读推广活动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1.雄关大讲堂
2.城乡文化艺术人才培训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全民健身日”系列活动
2.“铁人三项赛”活动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教练员培训
2.裁判员培训
3.年度国民体质监测
4.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公益性旅游文化节会宣传推广和组织实施
1.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的组织实施
2.5·19中国旅游日活动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1.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
2.“文化遗产日”系列展演活动
3.古籍遗产的修复、整理和出版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旅游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1.农家书屋的运营和管理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和拓展延伸
3.“乡村舞台”的运营和管理
4.公益性文化场所的保洁、保卫
5.群众文化活动现场服务
6.24小时自助图书馆和电子书的维护与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1.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运营和管理
2.城乡电影放映运营和管理
3.城乡数字影院对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票价补贴
4.城乡剧院的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公共阅报栏或公共电子阅报屏运营和管理
2.数字书屋建设及运营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旅游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间学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民办旅游项目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旅游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