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5〕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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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财政局《嘉峪关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考核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
为有效评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机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工商局转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甘财综〔201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方)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项目目标实现程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的过程。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价。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准确反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在投入、运作、产出以及效能等方面的实际状况。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评价结果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定量定性原则。制定绩效评价指标,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考核评价主体
(一)购买方根据本办法,牵头组织开展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价工作。
(二)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价工作的机构称为考核评价机构。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价,既可以由购买方专门组织成立的考核评价小组(其成员可包括购买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提供方等单位代表以及邀请的专家和服务对象代表等)负责具体实施,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具体的考核评价。引入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价,应提交该第三方的资质及能力证明供财政局审核同意。
四、考核评价内容
(一)项目完成情况。通过收集项目资料、统计数据以及问卷调查结果,对项目进展与项目标书、项目策划、项目计划的一致性及其优化程度进行评价。通过对项目服务人数、服务频次、服务类别、服务区域等方面的测定,对服务实际成效进行评价。
(二)服务满意率。通过问卷、访谈等方法,了解服务对象的满意率。征询项目购买方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及评价。
(三)财务状况。通过参照相关法律及项目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合规性进行评价。通过与多个同类项目的服务单价进行比较,对项目资金支出的合理性进行评估。通过审核项目预算执行及预算调整手续的完整性、规范性,对项目的预算管理进行评价。通过审核项目会计核算、账户管理、资金管理等内容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的符合情况,对项目的财务管理进行评价。通过审核项目内部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的合规性,对项目的资产管理进行评价。
(四)组织能力。对项目实施方组织管理架构、项目管理能力、社会动员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五)人力资源。对项目要求相匹配的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数量以及对员工提供培训的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六)综合效能。对同类服务、项目执行组织、同类行业、社会整体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
五、考核评价依据
(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工商局转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甘财综〔2015〕4号)。
(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138号》。
(三)服务项目合同或协议。
(四)其他相关资料。
六、考核评价方法
(一)考核评价机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二)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价包括审阅资料、面谈、观察、抽查等方法。审阅资料包括检查机构有关书面政策、程序、各项服务质量标准等文件;面谈至少应包括与服务对象及机构负责人的单独面谈或小组座谈;观察至少应包含对机构、服务站点工作的实际探访;抽查至少应包含调查问卷、对机构计划、工作记录的随机调阅。
七、考核评价程序
(一)机构自评。在服务周期的中期(由双方合同约定或购买方指定具体日期)及服务项目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服务提供机构根据项目投标书、预算表和项目合同书,就其服务内容、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服务质量、运作管理、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项目购买方。
(二)实施评价。服务项目购买方在收到服务提供机构自评报告之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组织实施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评价结果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价结果公开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1《嘉峪关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样式>》)。
(四)申诉与复核。评价机构应当在绩效评价结束后,向项目购买方和服务提供机构通报评价结果,并接受服务提供机构的申诉。受理机构须在受理申诉后的30日内,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八、考核评价等次
(一)评价分值。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对完成情况、服务满意率、财务状况、组织能力、人力资源以及综合效能进行评价的比例分别为34%、16%、20%、12%、10%、8%,由于购买服务项目类别及委托方式存在差异性,有的是委托管理类,有的是单项服务类,因此,评分标准及小项分值可视项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经财政部门同意,同类型、同方式项目的评价标准应该保持一致性。
(二)评价等次。服务项目的综合评价结果分4个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九、评价结果应用
(一)作为结算经费依据。项目购买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与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项目经费结算(合同约定不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除外)。项目内容部分更改,需经项目需求方确认。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完全履行了购买服务合同要求的,可支付结算尾款费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服务项目,应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扣减相应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项目优先权。社会组织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该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具有获得次年承接政府同类购买服务项目的优先权,连续二年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社会组织,经项目购买方同意第三年该项目可转为定向委托(按有关规定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除外),定向委托最长不得超过3年。实行定向委托项目一旦期末绩效评价为“优秀”以下结果的,社会组织必须重新参与竞标。
(三)参考作用。可为财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价提供参考。
(四)督促整改。根据项目中期评价结果,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要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整改落实。
项目购买方要及时督促整改,总结项目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其他
(一)本办法仅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通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各购买方还须针对不同领域、不同性质项目的服务,制订更具针对性的考核评价标准体系,作为本办法的细则。
(二)服务提供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内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手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嘉峪关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公
开样式)
2.嘉峪关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参考
标准)
http://www.gsjyg.cn/jsp/zwgk/browser/content.jsp?id=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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