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酒政办发〔2015〕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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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酒泉市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酒泉市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实现对我市审计项目的全覆盖,整合审计资源,规范我市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政府审计事项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2]20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受到限制等情况下,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主要采取将全部或部分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和临时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方式。
第三条购买社会审计服务主要限于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源环境审计、国有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供排水、供气、供暖)的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审计等项目。党委政府安排的重要审计事项及重大民生工程项目的审计不纳入购买范围。
第四条市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的服务工作质量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核监督。
第五条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由市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上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资金需求,编制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计划及经费意见,提请市财政局审查。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由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预算编制程序安排预算经费。
第六条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经费,原则上在市财政批复的预算内开支。审计项目完成后,由市审计局提供社会审计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预算安排的购买审计服务资金;特殊情况下,由市委、市政府临时安排的重大审计项目,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由市审计局专题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同意,报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追加预算资金。
第七条拟承担审计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通过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与入库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聘用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
第八条进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二)具备与委托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执业质量高、社会信誉好,内部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3年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也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审计服务事项中介机构的选择应依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实施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
(一)审计估算费用在同期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限额标准以下的审计事项,由市审计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按入库名单择优抽取确定;
(二)审计估算费用在同期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限额标准以上的审计事项,由市审计局根据审计事项对中介机构类型、技术要求、专业特长等需求,从备选库中选取3至5家中介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具体实施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购买服务的审计事项及其拟承接的中介机构确定后,市审计局应与相关的中介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二)工作时限和质量要求;
(三)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资质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及其质量责任;
(七)法律责任;
(八)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承接审计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及确定的审计目标实施,在约定时间内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保证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其审计结果和工作质量负责。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时需采信中介机构审计结论的,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引言段写明中介机构实施的内容及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需临时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由市审计局根据审计事项的要求,从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中聘用。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职业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身体健康,从事相关专业五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拟实施的审计项目对外聘人员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程序及廉政、保密等审计工作纪律,不得自行对外披露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对不遵守审计程序,违反廉政、保密等工作纪律的和出现审计质量问题的,市审计局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终止委托事项。
第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实施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时,市审计局应当对其进行国家审计准则、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相关制度的教育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市审计局应当对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复核发现有差错的,责令改正,对发现初审结果明显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记录为不良行为,出现两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市审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和处理,并及时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消其备选资格。
第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政府审计事项结束后,市审计局应当对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工作质量及绩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及备选社会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对招标入围的备选库结果或者对实施审计事项中介机构的选取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市审计局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负责社会中介机构选聘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招标工作,参与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得违反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受聘参与审计机关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在实施政府审计时,有违反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的审计服务费用按照服务事项的工作量、难易程度和审计绩效等因素确定,由基本费用和绩效费用两部分构成。财务审计一般只计取基本费用,主要依据对服务机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服务费用计取基本费用和绩效费用,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标准下浮一定比例执行。收费机构要在其服务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接受价格、建设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督查。
第二十三条外聘人员费用分类别按天计算,工程技术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不含食宿费);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不含食宿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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