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13】214号
颁布日期:2013-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结合省政府对全省201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为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公布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由本级政府、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发布的制度。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登记

1.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须先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政府法制机构指导起草单位进行论证、修改,合法性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2.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印发、公布前由起草单位附提请审查登记的公函、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同时报送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复印件等,下同),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还应报送部门会签情况等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登记。3.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程序,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经过审查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于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应限期按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按程序送审登记;对于经审查,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制定单位不得印发执行。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编号

1.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准予印发、公布、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定标识,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必须明确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2.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后5日内,由起草单位持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按发文程序印发。3.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政府代码。政府代码为各级政府汉语代字的每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组合。如兰州市政府的代码为LZ,相应的,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政府的代码分别是CG、QLH、XG、AN、HG、YD、YZ、GL。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行政规范性文件流水号。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用方括号“[]”括入;行政规范性文件流水号为阿拉伯数字,紧跟年份后,不留空格,不留虚位,按登记顺序每年从“1”起,末尾不用“号”字。如:“LZ〔2013〕1”。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代码和制定机关发文流水号。制定机关代码为制定机关汉语代字的每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组合加制定机关发文流水号。如市(县、区)人民政府汉语代字为“市(县、区)政府”,对应的代码是“S(X、Q)ZF”;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汉语代字为“市(县、区)政办”,对应的代码是“S(X、Q)ZB”;兰州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的汉语代字为“文广局”,对应的代码就是“WGJ”,发文登记流水号要求同上。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紧紧相连,不留空格,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的短横杠连接。如:兰州市政府法制办2013年度“三统一”登记的兰州市第16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兰州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2013年第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LZ〔2013〕16-WGJ8”;永登县政府法制办2013年度“三统一”登记的第18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城关镇人民政府2013年第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YD〔2013〕18-CGZ3”。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发布

今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统一向外发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对外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明确标注施行日期、有效期和登记号

为改变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始无终,只公布不废除”的状况,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今后,行政规范性文件须明确标注施行日期、有效期及登记号。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的标注格式为:“本xx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或有效期x年)”。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中,名称为“通告”或标注为“试行”的,有效期为1年;名称标注为“暂行”的,有效期为2年。

(三)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自动失效。1.如果施行单位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重新评估,提出重新公布或重新修订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2.2013年9月1日前制定的未经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的政府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有效期未届满的)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3.政府各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对由本部门施行的2013年9月1日前制定的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由本部门制定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果认为2014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重新评估,提出重新修订或重新公布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4.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报送的需要重新修订的政府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有必要重新修订、印发和公布的,要统筹安排时间顺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全部修订、印发和公布完毕。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标注格式为: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在版记最后一条分隔线下一行用4号仿宋体字左空一字标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后加全角冒号和登记号。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2.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3.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措施;4.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立即施行的情形。

四、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县(区)政府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所需材料10份(每份按备案报告、印发通知、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的顺序装订成册,下同)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所需材料10份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或备案审查不合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依据。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所需的材料一式30份(除备案报告以外),由起草单位联系印制后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附本级政府备案报告后按程序报送备案。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职责,严格按照通知和《规定》的要求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学习、宣传本通知和《规定》的精神,把贯彻落实本通知和《规定》精神作为今年下半年和明年工作的重点,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抓,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有计划、分步骤、按时限,圆满完成通知中所列举的各项任务。

(二)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已经登记和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自我管理和公众查询;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薄,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向上级政府(径报政府法制机构)上报一次已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避免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而影响行政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安排时间,组织对全市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情况,以及对2013年9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检查结果将作为评选全市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依据之一。

(五)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本通知和《规定》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预先审查、论证、修改、登记、公布、备案、清理、纠正、废止等义务,或者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违法而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由本级政府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通知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与《规定》中的相同,是指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市政府规章除外)。

(二)政府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处联系(联系人:唐斌杰联系电话:0931-215157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