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省驻陇南单位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文号:陇政发〔2015〕45号
颁布日期:2015-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省驻陇南单位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六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47号)和《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甘审改办发〔2014〕4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市政府部门第十批调整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44项,其中,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许可项目8项、承接后与原有项目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下放县区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县区政府部门增加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行政许可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1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10项、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2项。省驻陇南单位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19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8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许可项目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决定取消的项目,要不折不扣取消,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承接省政府下放的项目,要主动与省政府部门衔接,明确审批要件和程序,严格规范运行,确保对接到位;对下放给县区实施的项目,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尽快下放到位,指导县区尽快熟悉业务、开展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县区相应部门也要主动对接,制定承接方案,确保无缝衔接;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1.市政府部门第十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44项)

2.省驻陇南单位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9项)

http://www.longnan.gov.cn/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35147&ClassID=12

陇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