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文号:陇政发〔2009〕37号
颁布日期:2009-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陇政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监管形势,增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市、县(区)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狠抓市场监管,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上来衡量,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是:规范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很大;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保障机制还未建立。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赋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尤其是农业部门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合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农业部门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动与相关部门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发改部门要将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质监部门要加强农业标准的管理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的监管;科技部门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发工作给予立项支持;卫生部门要依据《食品卫生法》,强化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人事编制部门要对农产品监管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分级负责,着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7〕46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科学、公正、高效和保障有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当前重点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检验检测体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完善的原则,采取整合现有检测资源、填平补齐和完善功能等办法,加强省、市、县监测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检测工作水平;加强监督管理队伍、检验检测队伍、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既熟悉法律、又懂得管理和技术的专职监管队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要为其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经营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站(点),积极开展自检”。《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财政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8号)文件明确指出:“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目标,以落实《农业法》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法制建设有关要求为主要内容,以市州、县市区为重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专职农业行政执法队伍,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当前重点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体系,要按照完善提高市一级、充实强化县区级、着力加强产地和市场检测机构建设的思路,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科学、合理的布局为前提,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整合检测资源,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检测机构,延伸乡镇、产地、市场和村社检测机构。

市上将农产品检测中心和畜产品检测中心以及水产品监测职能和土壤肥料检测职能进行整合,尽快行使和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各县(区)要按照中央和省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在县(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重点乡(镇)设立监测站,在重点产地、农贸批发市场、超市、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监测点或配备检测员。在机构没有建立和完善之前,组建临时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先期开展工作。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和农业综合执法,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检验,负责对县级检测中心站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县级检测机构承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验和执法检查,负责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开展检测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抽样和生产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标准宣贯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四、明确工作重点,重点抓好关键环节的监管。

一要突出抓好产地环境监测。各县(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环境的土壤、水域的检测和整治,特别是城市郊区和工业、矿山周边环境监测。对农户不合理使用化肥、违规使用农药的进行有效监控,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关。

二要突出抓好农业投入品监管。要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和有毒有害物质监管为重点,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控制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领域。饲料监管要以蛋白饲料原料整治为重点,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坚决防止有害饲料流入市场。农药监管要以甲胺磷等高毒禁用农药整治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添加违禁农药行为,检查农药标签不规范、擅自使用未经登记核准的名称问题。兽药监管要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大禁用兽药清缴力度;坚决收缴销毁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三要突出抓好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要以推行生产档案制度为重点,率先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种植(养殖)基地、龙头企业落实用药记录制度,从生产环节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要加大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与管理,逐步减少施用化学农药,杜绝高毒高残留禁用农药,要引导农民健全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农产品采收时间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做到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污染,保证质量。

四是积极推行产地准出。要把产地准出作为确保生产环节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以重点农产品规模种植(养殖)基地、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和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集散地)为重点,加强检测,逐步实行上市前由当地县(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合格证明。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在其生产的农产品上标明品名、数量、产地、采收日期和生产者等内容,以方便监管部门和消费者进行质量安全追溯和投诉。

五要做好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进一步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质量认证。扶持、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增加认证规模和数量。认证工作既要坚持标准,又要简化手续,降低收费,采取整县、整市推进等方式,加快认证进度,提高认证工作效率。

六要抓好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工作。农产品检测机构在搞好例行监测的同时,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重点时段和重大节日前的上市农产品,加大抽检频次,随时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要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提高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确保检测结果公正准确;要健全完善监测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把监测信息采取适当的方式,定期在系统内通报和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对监测存在问题的责令其整改;要加大处罚力度,逐步建立检打联运机制,根据监督抽查结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品,及时追根溯源,依法予以处理。

五、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要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险进行风险分析、预测、评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性事件时,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快速逐级上报。

二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农牧、工商、质监、卫生、公安、商务、环保等部门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部署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将情况相互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提前部署预防。开展联合执法,使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扎实有效。

三要建立举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以便依靠广大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四要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至少二次在公开媒体(电视、报纸)上公示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将大多数农产品抽检结果公布于众,对抽检不合格农产品严禁上市。预防虚假质量安全信息造成社会恐慌。

五要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要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市、县(区)要明确认识、克服困难,落实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经费。发改委、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从农牧系统灾后重建资金中解决市级检测体系建设经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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