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陇政办发〔2015〕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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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职责
2.2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2.3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4县区机构
2.5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2.6工作小组
3.监测、预警、报告、举报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制度
3.4举报制度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2分级响应
4.3处置程序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总结分析
5.3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财力和物资保障
6.3信息保障
6.4科技支撑
6.5应急预案演练
6.6宣教培训
7.附则
7.1预案解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生效
陇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陇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造成或可能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或对农业产业造成重大损失,并对农产品品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应对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救人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分级管理。根据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
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1.5事故分级
根据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跨越本市行政区域,涉及2个以上省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跨越本市行政区域,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造成中毒、伤害人数达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发生10人以上死亡的;
(4)其他对公众健康或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中毒、伤害人数达100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中毒、伤害人数达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职责
成立陇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牧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指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2.2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由市农牧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局有关科室及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陇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完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牧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负责对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项目的立项与资金安排,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资金调度及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事故应急工作经费落实。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对流通消费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农产品加工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以及依法对食用农产品中毒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事故的调查,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所需急救药品及相关物质的紧急运输工作。
2.4县区机构
各县区成立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5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市农牧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通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市农牧局法规科:综合协调局内外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应急救援,负责重大紧急信息上报。
市农牧局种植业科:负责协调组织种植业产品生产过程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植物防疫、检疫、病虫害的控制、处置工作。
市农牧局计财科: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站:负责种植业产品中禁限用高毒农药等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的农残留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参与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及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疫病的控制及扑灭工作,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跟踪处理。负责引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及处理。负责有关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协助对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及其他禁用药物引发的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负责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
市农业环保与农村能源总站:负责农业环境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农业环境调查、原因分析和事故的查处工作。
市水产站:负责组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6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牵头协调市农牧局有关科室、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站、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市农业环保与农村能源总站等单位负责,或明确其中一单位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
(2)专家咨询组
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内有关单位技术专家组成,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后勤保障组
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组织协调。
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
3.监测、预警、报告、举报
3.1监测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责任书,组织下属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监管监测,重点开展农药与农药残留、饲料及畜水产品违禁药物污染、兽药及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
3.2预警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监测信息。同时,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储藏、运输、屠宰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它单位和个人。
3.3.2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
3.3.3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应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应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确定事故级别
县级及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4.1.2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报请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指挥、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协助事发地的县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的救援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4.2.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协助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4.2.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农产品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处置程序
4.3.1属地管理、先行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按本预案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做出快速反应,组织本辖区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行处置,迅速控制事故隐患,协助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的危害。
4.3.2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响应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4.3.3启动工作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要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全力协助事故处置。
4.3.4开展事故查处
超出本市行政区划范围的特别重大、重大(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省上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市上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县区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
事故调查处理组要及时赶赴事故发生地,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销毁、暂停采收、屠宰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4.4信息发布
4.4.1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急处置领导小组在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向事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4.2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
4.4.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外,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5应急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如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总结分析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
5.3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准确、高效。
6.2财力和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6.3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通讯、信息报告系统,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负责承担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等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外信息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办公室统一发布。
6.4科技支撑
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队伍以及农业科研院校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研究。市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
6.5应急预案演练
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演练。
6.6宣教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在施行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完善修订。
7.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