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8-2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稳妥有序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二、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购买范围内根据公布的购买服务目录,按程序实施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相关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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