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双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双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肇府函〔2015〕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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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双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复退军人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肇办发〔2012〕30号)精神,为切实帮助我市转业复退军人解决创业和生活困难,市、县级政府分别设立为困难转业复退军人提供创业扶持和困难扶助的专项资金(简称“双扶”专项资金)。为规范“双扶”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设立“双扶”专项资金的重要意义
做好转业复退军人帮扶解困工作,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持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设立“双扶”专项资金,建立覆盖全市、操作规范、行之有效的资金扶助机制和完善的困难转业复退军人扶助体系,能有效解决困难转业复退军人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帮助,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的困难转业复退军人,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关怀和温暖。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进一步增强做好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帮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双扶”专项资金的来源
“双扶”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通过政府出资一点、爱心人士捐助一点、企业支持一点、彩票公益金资助一点等形式筹集。
(一)政府拨付。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依程序申请设立本级“双扶”专项资金,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其中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肇庆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作为本级“双扶”专项资金。
(二)社会筹集。多方筹集资金,特别是市、县两级从每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筹集的捐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充实到“双扶”专项资金。
三、“双扶”专项资金的扶助对象
(一)因重大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变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而需要扶助的转业复退军人;
(二)有生产经营能力,有项目,渴望创业增收但欠缺资金的转业复退军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创业贷款贴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扶助对象:
1.被通缉或刑事处罚期间的;
2.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3.拒绝管理审批机构调查,或申请困难扶助不说明致贫原因的;
4.因违法违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5.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6.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范围的。
四、“双扶”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复退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复退军人服务站初核公示、乡镇(街道)复退军人之家审核公示,报送县级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复核后,报县级“双扶”专项资金专责小组审批。审批后,由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方式发给申请人,其中创业扶持资金不直接发放给申请人,主要用于银行创业贷款贴息。“双扶”专项资金原则上对扶助对象进行一次扶助。
五、“双扶”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一)加强资金管理。市本级“双扶”专项资金,每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扶助的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报市“双扶”专项资金专责小组审定后,按照《肇庆市市本级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肇府函﹝2014﹞243号)的规定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先拨付到县级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再转拨到县级“双扶”专项资金专户。各地应在专项资金设立后出台“双扶”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设立“双扶”专项资金专户,专户由同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建立档案台账制度。每年由“双扶”专项资金专责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困难转业复退军人的生产、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和经济状况等进行走访调查,查清核准底数,建立详实的扶助对象档案台帐。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三)建立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双扶”专项资金专责小组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经济审查或审计,及时了解掌握专项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建立公示制度。各级“双扶”专项资金专责小组要及时组织对实施扶助的对象进行回访,收集总结情况,并定期对“双扶”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转业复退军人以及社会的监督。每年年底,各级“双扶”专项资金专责小组要将专项资金筹集、运行、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确保“双扶”专项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五)实行责任追究。对出现专项资金运行不当、管理不善、调查不实、审批不严等问题,尤其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扶助的,依法追回扶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双扶”专项资金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完善机构。市、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已经成立的加强复退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下设“双扶”专项资金专责小组,组长由当地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监察、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领导及复退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专责小组设办公室(设在本级复退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双扶”专项资金的筹集、协调和监管。
(二)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加强复退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5年,由肇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05月27日
相关附件:http://zwgk.zhaoqing.gov.cn/zq310/201506/t20150623_288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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