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东省中山市监察局等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中山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监察局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审计局

2011年3月29日

中山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直接承担或政府通过举办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向社会购买的方式,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职能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原则。政府购买服务要按照所涉及部门和行业的不同情况和公共服务的种类,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改革。

(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坚持公正、公开、透明,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社会参与的竞争选择机制。

(三)增量改革、存量适时推进原则。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增事项不再核定人员编制,不再新增人员;原承担适宜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机构及编制、人员,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方向过渡。

(四)配套改革、稳妥推进原则。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与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相结合,逐步推开,稳妥推进。

第五条设立市政府购买服务联合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由市编委办牵头并承担日常工作,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派员组成。联审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就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和工作建议;

(二)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部署和组织实施、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研究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目录,联合审查各单位提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是:

市编委办负责受理各单位提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请,审核所申请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是否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核定事项的工作量和所需岗位,并参与绩效评估。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纳入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事项向社会组织转移。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并参与绩效评估。

市民政局负责对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资质进行核实。

市财政局负责核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并组织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估。

市审计局负责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参与绩效评估。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事项应当是政府公益性服务;

(二)事项属于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工作,不含政府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核心职能;

(三)事项不涉及国家机密;

(四)事项适宜于量化评估;

(五)事项具备服务供应商竞争市场;

(六)事项具备移交社会组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供应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备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社会组织须经民政部门评估,具有3A或以上等级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条需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报联审小组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原则上纳入本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统筹编制,实行“一年一审”制度。联审小组对其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在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该购买服务项目原已有临工或其他岗位人员承担的,联审小组对该单位临工等人员经费作出相应核减。情况特殊需临时增加的项目,或单位提出增加机构编制经市编委会审议后认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追加经费预算安排。

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市编委办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应当包括:

(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内容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绩目标;

(二)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服务供应方。情况特殊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由单位自行确定服务供应方。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购买服务的单位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后,购买服务的单位应根据服务履约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费用。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编委办、监察局、审计局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服务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单位改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市财政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如出现下列情形,由市监察局按照行政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虚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冒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其他资金购买服务的;

(三)购买服务过程中未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的;

(四)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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