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府办〔2013〕73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工作原则……………………………………………………5
1.4适用范围……………………………………………………6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6
2.1应急组织体系………………………………………………6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7
2.2.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7
2.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8
2.2.3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小组职责……………………11
2.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13
2.4镇区应急指挥机构………………………………………13
2.5专家咨询组………………………………………………13
3运行机制………………………………………………………14
3.1监测预警…………………………………………………14
3.1.1监测预报与信息接收………………………………14
3.1.2预警发布……………………………………………15
3.1.3预警状态……………………………………………16
3.1.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17
3.2应急处置…………………………………………………17
3.2.1信息报告……………………………………………17
3.2.2分级响应……………………………………………19
3.2.3现场处置……………………………………………21
3.2.4环境应急监测………………………………………22
3.2.5指挥与协调…………………………………………22
3.2.6医疗救护……………………………………………24
3.2.7饮用水安全保障……………………………………24
3.2.8食品安全保障………………………………………24
3.2.9调查取证……………………………………………24
3.2.10社会动员…………………………………………24
3.2.11应急终止…………………………………………25
3.3后期处置…………………………………………………25
3.3.1善后处理……………………………………………25
3.3.2调查评估……………………………………………25
3.3.3征用补偿……………………………………………26
3.3.4信息发布……………………………………………26
4应急保障………………………………………………………27
4.1人力保障…………………………………………………27
4.2技术保障…………………………………………………27
4.3物资保障…………………………………………………28
4.4医疗卫生保障……………………………………………28
4.5交通运输保障……………………………………………28
4.6治安维护…………………………………………………28
4.7资金保障…………………………………………………29
4.8通信保障…………………………………………………29
4.9保险制度…………………………………………………29
5监督管理………………………………………………………29
5.1预案演练…………………………………………………29
5.2宣教培训…………………………………………………30
5.3责任与奖惩………………………………………………30
5.3.1奖励…………………………………………………30
5.3.2惩罚…………………………………………………31
6附件……………………………………………………………31
6.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31
6.1.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32
6.1.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33
6.1.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34
6.1.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34
6.2附图………………………………………………………35
7附则……………………………………………………………3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等损失及其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建设幸福和美中山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事件应对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消除或减轻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提高忧患意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建立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3)属地负责、分级响应。
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市、镇(区)二级负责制,充分发挥各镇(区)人民政府职能作用。按照事件紧急程度和社会危害,实行分级响应。
(4)强化责任、社会参与。
提高责任主体与基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应急处置、环境应急救援,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新型机制。
(5)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其他市引发的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等)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或其它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核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各类现场应急工作小组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部、省委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镇政府(区办事处)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长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质监局、中山海事局、市中汇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应急物质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瓶装饮用水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指挥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监察局:参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察,查处事件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组织对事件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6)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储备基本生活物资;发动、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7)市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8)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负责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所需资金保障工作,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9)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较大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运力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优先通行;参与因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1)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制定市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13)市卫生局:负责确定治疗与救护受伤人员的定点医院;培训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的转移;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根据卫生部门职责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与监督。
(14)市国资委:配合市环保部门督促所属企业消除环境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并配合监督检查。
(15)市林业局:负责珍稀濒危的物种保护与野生动物疫病、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协助有关权属单位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和开展生态系统修复。
(16)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上溢油事件、赤潮、绿潮等海洋与海岛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海洋放射性应急监测;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系统损害评估,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组织开展海洋生态修复。
(17)市安全监管局:依法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18)市城管执法局: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保障饮用水安全供应。
(1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消费环节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对食品药品进行抽验检测,防止受污染食品药品等进入市场流通。
(2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21)市质监局: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2)中山海事局: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汇集团: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3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小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在其成员单位的基础上成立若干工作小组,包括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饮用水安全组、食品安全组、信息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
(1)调查处理组。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类污染事件由法律规定的责任部门牵头,包括海事、林业、农业、渔业等),由市公安局、监察局、安全监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搜集证据,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2)应急监测组。
在有关专家指导下,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如发生海上突发环境事件或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市环境保护局协助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并做好公众的心理咨询工作。
(4)饮用水安全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中汇集团为成员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供应。
(5)食品安全组。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等的安全监测,控制受污染食品,防止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6)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由市府新闻办、市环境保护局组成,负责制订信息宣传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向公众、媒体以及省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组织信息发布。
(7)后勤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消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设施设备、运力和物资的保障。
(8)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消防局、卫生局等组成,负责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安全有序,根据需要组织转移或疏散群众。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和公路、桥梁的防护工作,防范环境污染。必要时联系武警,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2.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下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中心和各类信息指令上传下达的执行中枢。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
市环境应急办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4镇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成立相应的环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负责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机构交办的应急任务。
2.5专家咨询组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专家组,必要时可邀请国家和省级专家。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海洋环境、环境评估、环境工程、防化、生物、水利水文、气象、船舶污染、损害索赔、医疗救护、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工程治理、渔业、食品等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预报与信息接收
3.1.1.1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1.2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2)海事部门负责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污染事件等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林业部门会同农业、环保、海洋渔业等有关单位负责生态系统破坏、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4)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赤潮、绿潮事件与海岛环境污染事件等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各部门接收到的信息应立即统一报送到市环境应急办,由市环境应急办组织进行全面预警分析与研判。
3.1.2预警发布
3.1.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具体的判断标准见附件。
3.1.2.2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环境应急办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3.1.2.3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1.3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1.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1.1报告程序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或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上报市环境应急办。由市环境应急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包括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所列的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6种情形),事件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办报告环境事件,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2报告时限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和续报可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3.2.1.3报告内容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3.2.2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在我市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逐级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率指挥部成员调集有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在国务院、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2)Ⅱ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在我市造成重大危害,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向市政府报告,并按规定逐级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率指挥部有关成员调集有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在国务院、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Ⅲ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Ⅲ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在我市造成较重危害,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Ⅳ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在我市造成危害,事发地镇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办。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
3.2.3现场处置
3.2.3.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市环境应急办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接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2现场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3.2.4环境应急监测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环保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3.2.5指挥与协调
3.2.5.1现场调查
市环境应急办组织队伍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进行现场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3.2.5.2污染控制
如果事件发生责任人/责任单位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控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市环境应急办向市应急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市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出是否发布警报决定。
3.2.5.3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人员。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安全保卫人员到现场,负责保障事件现场人员的安全:
①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安全的紧急避难所和妥善安置。
3.2.6医疗救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医疗救治组到现场。当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时,医疗救治组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抢救中毒人员。
3.2.7饮用水安全保障
当城市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水供应时,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3.2.8食品安全保障
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食品安全组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后勤保障组协助当地政府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
3.2.9调查取证
市环境应急办组织调查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案人员作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3.2.10社会动员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张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11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理
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后,采取或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消除残留污染,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环保、水务、林业和农业等部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证事发地的环境质量达标;组织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
3.3.2调查评估
(1)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的各个成员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负责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负责处置工作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3.3.3征用补偿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返还代政府调用的应急物资或者按规定给予补偿;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实施征用的镇(区、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4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环境应急办汇总并制作各类应急处置信息。应急终止后,对后期处置工作制作简报或者通报,及时发布。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各地依托公安、交警、消防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镇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
4.2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成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4.3物资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援装备、医疗和防护用品等主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海事部门加强水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
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搜救装备、监测设备、污染处置等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科技水平。
市、镇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要按规范储备应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市环境应急办储备充足的个人防护类、检测仪器类、污染处置类、交通通讯类和生活保障类等各类应急物品、物资和仪器设备。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储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类和生活保障类等其他应急物品。
4.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4.6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资金保障
市、镇(区)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因自然灾害、不明原因等因素造成的,以及无法查明肇事责任人的突发环境事件,财政部门应建立专项基金以用于处置和善后工作。
4.8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9保险制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市环境保护局定期组织专门的培训以及本预案的演练。
5.2宣教培训
市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责任与奖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5.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3.2惩罚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罚款、行政处分或处罚;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层级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6附件
6.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6.1.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相邻省(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件;
(4)因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5)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6)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7)跨国(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6.1.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或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4)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事件;
(5)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两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6)跨省(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6.1.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5)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6)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6.1.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分级标准在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的环境污染事件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6.2附图
中山市环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点击打开)
中山市环境应急组织体系结构示意图(点击打开)
7附则
(1)名词术语定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3)镇(区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府〔2006〕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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