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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区珍贵古籍名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桂政发〔2011〕2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区珍贵古籍名录的通知
桂政发〔201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文化厅确定的第二批全区珍贵古籍名录(120部),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国务院有关古籍保护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科学规划,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我区珍贵古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第二批全区珍贵古籍名录(120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
http://www.gxzf.gov.cn/fjcf/201105/P020110518342617370965.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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