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区珍贵古籍名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桂政发〔2011〕24号
颁布日期:2011-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区珍贵古籍名录的通知

桂政发〔201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文化厅确定的第二批全区珍贵古籍名录(120部),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国务院有关古籍保护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科学规划,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我区珍贵古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第二批全区珍贵古籍名录(120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

http://www.gxzf.gov.cn/fjcf/201105/P020110518342617370965.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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