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北政发〔2012〕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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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加快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中关于我市重点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创新能力和孵化能力,打造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建设以南宁、北海为主体的北部湾经济区高技术产业带”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高新区的政策优势和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2〕55号),现就进一步加快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整合资源、优化“一区多园”的发展格局,着力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产业竞争力;着力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扩展发展空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在政策上先行先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快推进高新区升级建设国家级高新区工作,努力把高新区建设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高地,成为深化中国——东盟经济科技合作的重要平台。
(二)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北海高新区的资源优势、技术创新优势、体制机制优势和产业组织优势,把握发展机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推动电子信息产业、海洋生物科技、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同时在发展中注重凝练,重视产业细分领域的相互整合,形成竞争能力更强的主导产业,提升高新区核心竞争力,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极、技术极和创新极。将北海高新区打造成为现代化生态型新型科技城区,成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的助推力。
二、创新空间布局
高新区在空间上打造开放式的空间布局,采取“一区多园,联动发展”的管理模式,按照“核心区、政策辐射区”进行产业布局。
核心区为国家审核通过的物理区域(现高新区核心区),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重点打造高新技术研发基地和服务基地、总部经济基地、科技创新中心、生态文化区、商住配套区。
政策辐射区主要涵盖电子信息产业园、海洋生物科技园、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园等专业园区、专业孵化器及科技服务机构,面积约24.2平方公里。其中电子信息产业园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中电产业园,面积19.38平方公里,重点打造成为电子信息产业高端制造基地;第二部分是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园,面积1.45平方公里,重点打造成为外向型高新技术产业制造基地;第三部分是电力电子产业园,面积0.51平方公里,重点打造电力系统自动化及电气设备、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产业基地。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总面积约0.67平方公里,重点发展海洋生物产品精深加工、海洋生物制药产业,开展海水养殖良种繁育和育苗技术研发。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园,位于高新区铁山港分园,规划面积2.2平方公里,重点发展海洋新能源、新材料、工程装备开发、修造船及海洋矿产资源工程装备开发。加快高新区空间扩展步伐,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产业园选址和规划,按2—5平方公里面积规划,重点发展软件、现代信息服务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
三、创新管理体制
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核心区和政策辐射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产业布局,主要负责高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制订项目入区的条件和审查办法,协调、平衡各专业园的项目布局和资源共享,组织协调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高新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核心区、电力电子产业园、软件和信息产业园、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与中电产业园、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园进行合作共建。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高新区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按一级财政的方式进行管理,市财政分享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比例返还给园区。
(二)在高新区行政区划调整前,高新区原有税收征管范围保持不变。
(三)市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对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专项资金补助。
(四)高新区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自治区以及按规定必须计提的专项基金、土地交易业务费并扣除成本,其土地出让收益按市对园区财政政策的规定执行。
(五)积极支持高新区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行业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高新区基础和配套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积极支持高新区发展风险投资和风险担保,吸引更多的资金参与高新区开发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高新区的组织领导。建立高新区联系会制度,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部门和管委会负责人参加的高新区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高新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加快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健全高新区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授权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一级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和管理职能,对相关市级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能下放的尽量下放,条件成熟一项实施一项。不能下放的,由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快速办理和协调机制,协调职能部门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三)根据高新区建设发展需要,市政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予以追加。积极支持高新区引进、策划、包装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争取更多用地指标。要进一步强化集约用地,推行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投资者新建标准厂房用于出租或出售。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允许工业厂房以房产的方式进行分割出售。
(四)把高新区建设纳入全市发展的总体战略,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高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市内符合高新区发展规划的项目,安排到高新区。高新区要做好发展战略研究和产业规划,保障重大基础设施满足产业发展的要求。
(五)加大对高新区的宣传力度。市属各媒体要及时宣传和报道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成就,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舆论氛围。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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